食品进出口及过境协议(修订版)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ນຳເຂົ້າ - ສົ່ງອອກ, ແລະ ຜ່ານແດນອາຫານ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Agreement on Import, Export, and Transit of Food (Revised)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食品进出口及过境活动,核心内容为定义相关术语、明确适用范围、规定登记许可程序及贸易原则(如相互承认、非歧视、透明度)。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食品的进口、出口和过境(修订)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进口、出口和过境,包括食品捐赠,是指对进口、出口、临时进口、临时出口、转口和过境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进行登记、许可、检查和监督。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修订)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食品 指成品、半成品形态的物体或物质,包括新鲜、生鲜食品,供人消费,包括饮料、其他饮料产品以及在生产、制备、加工或调配中使用的任何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和用作药品的物质;
2. 进口-出口 指将食品带出或带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包括临时进口和进口用于展示;
3. 过境 指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将食品运往第三国;
4. 临时进口 指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改制、分装、转运、展示或在一段时间内存放于仓库,旨在再出口,不允许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销售、分销和销毁;
5. 临时出口 指将食品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带往国外展示、研究、试验、科研,未销售或转让所有权,然后返回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6. 转口进口 指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带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便停留、转运、仓储,然后转口至第三国,未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销售、分销和销毁;
7. 进口用于展示的食品 指允许仅用于展示目的进口的食品,数量按税法规定;
8. 食品添加剂 指为技术目的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包括形状、味道、气味、颜色等,用于食品的生产、制备、加工、处理、包装、运输和储存,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的特定特性;
9.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指根据食品法规定的具有食品安全管理权限的机构,国际通称为:食品安全管理局(Food Safety Authority);
10. 认可第三方机构 指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食品出口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授权的机构,以执行与食品安全控制相关的活动;
11. 认证 指由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官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正式认可;
12. 官方食品检测实验室 指由卫生部认可和授权的食品检测实验室;
13. 食品捐赠 指通过个人、法人、国家组织、国际组织和基金会(国内或国外)进口-出口和过境食品以援助人民,捐赠者不期望从受赠者处获得利润、义务或回报。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适用范围(修订)
本协议适用于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的进口、出口、临时进口、临时出口、转口和过境以及食品捐赠业务的个人、法人、国内和国外组织,但不包括由农业和林业部门管理的初级农产品的进口、出口、临时进口、临时出口、转口和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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