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资源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ຊັບພະຍາກອນທີ່ເປັນຢາ
Law on Medicinal Resources
简介
本法规定药用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可持续利用,旨在保障人民健康并促进传统医药发展。其适用范围涵盖药用植物、动物及矿物资源,明确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并规范采集、培育、贸易及使用活动,禁止非法破坏或滥用药用资源,以维护生态平衡和资源永续。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药用资源工作的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高效、有效地开展,旨在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药用资源,使其不致枯竭、灭绝,保持丰富与可持续,保障使用具有质量和安全的药用资源用于治疗、维护人民健康,使人民身体健康,制成出口产品,能够与地区及国际接轨,为保护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药用资源
药用资源是指具有药用功效的植物、树木、动物、矿物,以及其尸骸、部分,这些在自然界中产生和繁殖,或经种植、养殖而成。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药用植物、树木,是指具有药用功效的植物、树木,其在自然界中产生或经种植、养殖,例如株、茎、皮、藤、根、块茎、苞、枝、柄、籽、芽、嫩梢、叶、花、荚、种子或核、寄生植物、菌种、孢子、组织、油、胶等;
2. 药用动物,是指具有药用功效的动物,其在自然界中产生或经养殖,例如哺乳动物、禽类、爬行动物、水生动物、两栖动物、昆虫,以及动物的尸骸或部分;
3. 药用矿物,是指具有药用功效、在自然界中产生、具有特定结构、成分和性质的矿物质或有机化合物;
4. 传统药品,是指来自药用资源、经加工制成的传统药品成品,包括单方和复方形式,按效力含有一定成分含量、包装规格、包装并贴标签;
5. 医药产品,是指用于医药领域的任何物质或物品,包括社会上普遍使用的任何产品,例如保健品和化妆品;
6. 保健品,是指来自植物、树木、矿物、动物及各种维生素,经加工、包装并贴标签,用于增强身体某些细胞、但并非用于防病和治病的产品;
7. 再出口,是指药用资源在用于展览、科学研究等既定目的结束后,将其运送出口、退回原产国;
8. 提取(萃取分离),是指从具有混合性质、含多种混合物质的药用资源中分离出物质,并保留提取后的多种成分;
9. 精提(提纯),是指从提取所得的混合成分中分离出某一物质,以提取出具有药用功效、具有特定性质的单一物质;
10. 绝对禁区,是指药用资源丰富的区域,特别是含有药用资源第I类名录的区域,不允许在其中开展药用资源相关活动,但科学研究和自然旅游除外;
11. 利用管理区,是指国家划拨可供利用的药用资源区域,例如含有药用资源第II类和第III类名录的区域,同时对药用资源进行管理、保护,使其可持续,是可以采集、种植药用植物、树木,但不允许开采、采集用于经营的区域;
12. 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指关于濒临灭绝的水生动物、野生动物及野生植物国际贸易的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特区获得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于2004年3月1日加入成为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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