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饮用水协议(修订版)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ນ້ຳດື່ມໃນພາຊະນະບັນຈຸປິດ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Pre-Packaged Drinking Water Agreement (Revised)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预包装饮用水的生产、进出口与分销,核心内容为规定水源、水质、工厂设立及瓶装水的物理、化学与微生物标准。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包装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是指从符合标准的水源获得,经过生产和消毒过程,然后装入密封良好的容器中,并按照食品标签规定粘贴标签的水;可能含有天然存在或添加的矿物质、二氧化碳气体,但不得添加糖、香料、调味剂或其他营养素,且不包括含酒精饮料。矿泉水、天然矿泉水。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3条 术语定义(修订)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水的硬度 指水中钙离子(Ca2+)和镁离子(Mg2+)的溶解量;
2. 水的酸碱度(pH) 指测量水的酸碱度;
3. 病媒动物 指动物、家畜或昆虫,是导致病原体传播到食品的主要原因,例如老鼠、猫、鸟、苍蝇、蚂蚁、蟑螂;
4. 致病微生物 指引起人类疾病的微生物,例如腹泻、食物中毒,并能污染食品。重要的致病微生物包括沙门氏菌属、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产气荚膜梭菌、霍乱弧菌等;
5. 良好生产规范(GMP) 指符合国际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CAC/RCP 1-1969(最新修订版)的食品卫生操作通用原则;
6.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指根据生产步骤确定、评估和控制饮用水安全危害点的系统;
7. 饮用水生产用水 指来自地下水、河流、井水、溪水、泉水、矿泉水和自来水的用水;
8. 饮用水生产者 指实际从事饮用水生产过程的人员;
9. 技术专家 指控制饮用水生产、质量和安全的人员;
10. 食品工业工厂 指拥有10马力以上机器动力或10名以上工人的工厂,包括三种规模:小型工厂为机器动力10至50马力或工人10至50人,中型工厂为机器动力51至200马力或工人51至200人,大型工厂为机器动力201马力以上或工人201人以上。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适用范围(修订)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封闭容器饮用水生产、进出口和分销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以及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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