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ຢາງພາລາ
Rubber Decree
简介
该法令调整老挝境内橡胶种植、加工、贸易及管理活动,核心内容为规范橡胶从种植到出口的全流程,并明确国家政策与各方责任。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橡胶
橡胶是从橡胶树获得的产物,包括新鲜胶乳、杯凝胶,以及用于加工成产品在国内销售和出口的橡胶木。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橡胶产品是指经过加工成为半成品和成品的橡胶,如压紧胶块、烟熏胶片及其他橡胶产品;
2. 橡胶收集站是指用于储存、收购、销售橡胶的收集场所;
3. 橡胶加工厂是指将新鲜胶乳、杯胶块加工成新鲜胶片、半成品和成品的场所、建筑物和机器。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国家关于橡胶工作的政策
国家创造条件并便利个人在国家认可使用权的林地区域种植橡胶,通过颁发证书和签订有期限的林地使用合同,在防护林、保护林和生产林区域内,依照法律和法规进行。
国家鼓励个人、法人和组织在已规划用于果树或多年生作物种植的农业用地上种植橡胶,该土地已依法获得合法使用权,以创造收入、成为商品并为加工提供原材料。
国家鼓励和促进个人、法人和组织种植橡胶,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如:承认和保护权益、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信贷政策、免除森林恢复费和森林资源费以及其他依法规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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