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HIV/AIDS)防控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ກັນ ແລະ ຄວບຄຸມ ເຊື້ອເຮສໄອວີ/ພະຍາດເອດ(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IV/AIDS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艾滋病(HIV/AIDS)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旨在保障公众健康。本法适用于境内相关活动,明确禁止歧视感染者,要求开展宣传教育、安全防护及医疗支持,并规范检测、治疗与隐私保护等事项,以遏制疫情传播。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 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艾滋病(HIV/AIDS)防控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正常、有效益、有成效地开展,旨在减少HIV感染、HIV/AIDS的传播扩散、HIV感染者与艾滋病患者的死亡,减少其对国家社会经济的影响,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能够与区域、国际相衔接,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 艾滋病(HIV/AIDS)的预防与控制
艾滋病(HIV/AIDS)的预防与控制,是指运用预防和控制HIV/AIDS的措施与方法,以防止其经由性接触、血液以及母婴途径在人与人之间传播。

第3条

第3条(修订)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艾滋病病毒(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指一种侵入人体白细胞并予以破坏、从而使免疫力下降的微生物;
2. 艾滋病(AIDS,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指因HIV侵入破坏、使免疫力低下者所发生的各种并发症的一组症候群;
3. 并发症 指发生于免疫力低下的HIV感染者与艾滋病患者身上的疾病症状,如肺结核、脑膜炎、重症肺炎等;
4. HIV感染者 指HIV已进入体内但尚无症状表现、可能传染或可能不传染他人者;
5. 失去知觉者 指处于丧失感觉及反应能力状态者,如脑部受到严重损伤者、脑血管破裂者;
6. 艾滋病患者 指HIV感染者中免疫力严重下降、易发生其他疾病并发症者;
7. 受影响者 指与HIV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有关系者,如配偶、父母、子女;
8. HIV经性接触传染 指经由与HIV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通过阴道、肛门及口腔进行性交、且未予防护或防护不当而使HIV进入体内;
9. HIV经血液传染 指通过含有HIV的血液、血液制品或各种器官,经由输血、共用未消毒或未灭菌的锐器、共用注射针具的吸毒者、器官移植以及其他方式而使HIV进入体内;
10. HIV母婴传染 指子女在母亲妊娠期、分娩时或哺乳期从母亲处感染HIV;
11. 高危人群 指对HIV感染具有高风险行为的人群,如性服务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同性性行为者、有不安全性行为者、共用注射针具的吸毒者;
12. 目标人群 指对HIV感染具有风险的人群;
13. 保密 指不泄露验血结果、治疗情况,并保护HIV感染者与艾滋病患者的个人权利;
14. 血液制品 指血浆、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
15. 免疫力 指人体对各种病原体的防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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