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饲料和兽药生产管理、打击走私进口和销售行为的命令

ຄຳສັ່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ເພີ່ມທະວີຄວາມເຂັ້ມງວດ ໃນ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ການຜະລິດ ສະກັດກັ້ນການລັກລອບ ນຳເຂົ້າ, ຈຳໜ່າຍ ອາຫານສັດ ແລະ ຢາສັດຕະວະແພດ

Order on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f Feed and Veterinary Drug Production and Combating Smuggling and Illegal Sales

简介

该命令要求加强饲料和兽药生产管理,打击走私进口和销售行为,强制所有产品向畜牧与渔业局注册,并禁止违规发放进口许可证。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农林与环境部 编号
万象市,2016年11月1日

命令
关于加强生产管理、打击走私、分销饲料和兽药的严格性

致:- 农林与环境部下属各办公室、司局、研究院及二级技术单位负责人;
- 万象市、各省农林与环境厅厅长;
- 各县、市农林与环境办公室主任。

- 依据2016年11月1日第08/国会号《畜牧与兽医法》;
- 根据关于饲料的第02/ລບ号法令,2020年1月2日;

- 根据关于兽药的第199/ລບ号法令,2020年3月13日;

- 根据关于农业和林业部组织与活动的第534/ນຍ号法令,2025年8月14日;

- 根据畜牧与渔业局第0209/ກລປ号函件,2026年1月21日;

- 根据办公厅第0696/ຫກ号函件,2026年2月1日。

过去一段时间,各级农业和林业部门较好地关注了饲料和兽药管理工作,进行了宣传普及并组织实施法律。
以及依法有序、严格地制定次级立法。与此同时,农林部已发出
第1146/ກປ号通知,日期为2024年3月20日,要求从事饲料和兽药
业务的企业前来办理饲料和兽药的注册登记,使其符合法律和法规
的规定,以确保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具有效率和效果,
旨在推广使用优质、达标、安全的饲料和兽药,
保障人类、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命和健康,包括保护环境,同时也是保护和促进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与稳定。
在食品方面,同时防止走私进口、销售动物饲料和兽药。

通过实际执行,在过去一段时间,发现有些地方尚未很好地执行法律和次级立法,例如颁发动物饲料产品和兽药进口许可证尚未集中,以及许多经营者未向农业和环境部门登记动物饲料和兽药。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为鼓励、促进和保护经营者在动物饲料和兽药业务中的权益,有必要继续对所有类型的动物饲料和兽药进行登记,使其符合法律和法规。
农林部长发布命令:

1. 令万象市、各省农林厅以及各县、市农林办公室加强严格性,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管理和监督生产,阻止走私进口、销售饲料和兽药,在其地方范围内;

2. 令万象市、各省农林厅以及各县、市农林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调,继续组织开展关于饲料的第02/ລບ号法令(2020年1月2日)和关于兽药的法令的宣传普及。
第199/号令,2020年3月13日,以及关于动物饲料和兽药注册的第146/号通知,2024年3月20日,以及本命令,要求社会各界广泛知晓,根据其职责范围,强调注册国内生产或进口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销售和使用的动物饲料和兽药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益处,并严格执行;

3. 严禁万象市、各省农业和环境厅以及各县、市农业和环境办公室及相关单位违规发放动物饲料进口许可证,动物饲料进口必须遵守法令第28条和第49条。
关于动物饲料的第02/ລບ号法令,日期为2020年1月2日;

4. 严禁万象市、各省、县、市农业与环境局及相关部门违规签发兽药进口许可证,兽药进口必须遵守第199/ລບ号法令(2020年3月13日)第3条和第57条关于兽药的规定;

5. 从事动物饲料生产、进口和销售的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必须将其产品向畜牧与渔业局注册,按照第02/ລບ号法令(2020年1月2日)第5条和关于……的协议第15条的规定执行。
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管理,编号0675/ກປ,2025年1月22日。禁止销售无标签的动物饲料产品,如有外文标签,必须准确翻译成老挝语后方可销售;

6. 从事兽药生产、进口和销售的企业,在经营前必须将其产品到畜牧与渔业局注册,按照2020年3月13日第199/ລບ号关于兽药的政令第1条和2024年10月2日第4848/ກປ号关于兽药生产企业管理的协议第17条的规定执行;

7. 要求兽医官员、公务员及相关各方严格
跟踪检查动物饲料和兽药产品的进口。如果发现尚未注册且未经畜牧渔业局许可进口的动物饲料和兽药,应立即暂停进口,同时进行检查并书面记录,报送畜牧渔业局;

8. 责成畜牧渔业局成立专门委员会,与万象市、各省的农业环境厅以及各县、市的农业环境办公室协调,对动物饲料生产厂、动物饲料混合厂、动物饲料销售店、兽药生产厂和兽药销售店进行检查,同时鼓励和指导经营者前往畜牧渔业局进行注册。
渔业应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9. 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困难,请向畜牧与渔业司、农业与环境部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本通知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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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康·东萨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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