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未生效】外国律师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执业管理协议(草案)
"ຮ່າງ"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ວິຊາຊີບຂອງທະນາຍຄວາມຕ່າງປະເທດຢູ່ ສປປ ລາວ
Draft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of Foreign Lawyers Practicing in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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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8条 执业许可证的内容
外国律师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执业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
- 外国律师的姓名,用老挝语和外语书写;
- 许可证登记号;
- 所属单位(企业)及企业办公地址;
- 法律服务类型和领域;
- 许可期限。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9条 许可期限、保存和公布信息
外国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期限根据法律服务企业与外国律师之间的服务合同/1年确定,无论该外国律师是否为该法律服务企业的合伙人或股东。法律执业许可可以根据本协议续期。
获得许可的法律服务企业必须在其办公场所公布外国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证,连同企业注册证和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如果外国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证丢失,法律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补发新证。
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可以免费查验外国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证的真实性或索取副本,但须遵循特定程序和规定。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10条 提议暂停外国律师的法律执业活动
个人、组织或法人可以向司法部书面提议暂停已获许可的外国律师的法律执业活动,并附上以下任一理由:
1. 该外国律师可能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或做法,例如对委托人不忠诚,既向委托人提供咨询,又向与委托人相反的一方提供咨询;不遵守服务合同。
2. 该外国律师可能有分裂团结、性别歧视或不尊重民族优良风俗习惯的行为或言论,或者发表与其法律咨询专业无关的政治性言论。
3. 有其他被视为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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