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版权及相关权利登记行政争议解决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ແກ້ໄຂຂໍ້ຂັດແຍ່ງທາງດ້ານບໍລິຫານ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ດທະບຽນຊັບສິນອຸດສາຫະກຳ, ພັນພຶດໃໝ່, ແຈ້ງລິຂະສິດ ແລະ ສິດກ່ຽວຂ້ອງກັບລິຂະສິດ
Agreement on Settlement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Concerning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Plant Varieties,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简介
该协议调整老挝境内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版权及邻接权登记引发的行政争议,规定争议解决原则、申请提交程序及所需文件格式。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行政争议解决 关于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版权及邻接权登记的行政争议解决,是指由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处理有关工业产权和植物新品种登记的异议、驳回、撤销或注销,以及版权及邻接权登记的解释、注销的提案的程序。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申请人”是指拥有知识产权或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受到保护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就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版权及邻接权的注册提出行政争议解决申请的人;
2. “被申请人”是指被提出异议、驳回或撤销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版权及邻接权注册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3. “申请”是指以文件形式(包括电子形式)提出的异议、驳回通知、撤销或注销注册以及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版权及邻接权行政争议解决的申请;
4. “授权书”是指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将其权利授予一人或多人代其处理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版权及邻接权注册行政争议的文件;
5. “代表”是指代理人、集体管理组织,经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授权提交申请、答辩或进行其他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版权及邻接权注册行政争议程序的人;
6. “异议”是指对专利、小专利或工业设计、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注册申请的反对;
7. “驳回”是指对不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条件和禁止性要求的专利、小专利或工业设计、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注册申请的拒绝;
8. “撤销”是指对不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条件的专利、小专利、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版权及邻接权的注册全部提出撤销申请;
9. “部分撤销”是指由权利人、所有人、第三方或组织对不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条件的专利、小专利、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的部分提出撤销申请;
10. “解释”是指对某一作品的版权及邻接权是否构成版权及邻接权的解释。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行政争议解决原则
有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版权及邻接权登记的行政争议解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当事人的自愿性;
2. 确保公正、迅速并符合法律规定;
3. 当事人的平等性;
4. 以老挝语进行;
5.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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