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队政策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ນະໂຍບາຍຕໍ່ຄະນະກິລາທິມຊາດ
National Sports Team Policy Decree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国家体育队的政策实施,核心内容涵盖运动员、教练等人员的伙食、住宿、补贴、保险及表彰等权益保障。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国家运动队政策
国家运动队政策是指对国家队在准备、参加和比赛后的活动期间,在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劳务补贴、表彰奖励、保险以及其他政策方面的实施。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团体运动员 指以团队形式进行的运动项目,例如足球、排球、篮球、橄榄球、棒球及其他运动项目;
2. 个人运动员 指以个人形式进行的某一运动项目,例如藤球、游泳、田径及其他运动项目;
3. 体育记者 指具备体育知识并通过相关组织允许参与体育工作新闻采集的记者;
4. 体育医生 指已完成国内外及地区和国际体育医生课程学习的医生。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关于国家运动队政策实施的原则
国家运动队政策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法律、法规和体育-运动发展战略计划;
2. 确保平等、公正、公开、透明和可核查;
3. 确保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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