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省长委员会主席决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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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lines on Formulation of Decisions by the Chairman of the Provincial Governor Committee

简介

该指导意见规范省长令的制定与修改程序,要求省级部门按计划起草、审查、审议并签署,确保符合法律统一性和权威性。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占巴塞省
省行政委员会 第914/省行委.占塞号

指导意见
关于制定省行政委员会主席的决定

致:省级各厅、相当于厅级的机构。

事由:关于制定省行政委员会主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指导意见。

- 依据《地方治理法》(修订版)第10、11条,第75/国会号,2025年3月20日。
- 依据《立法法》第06/国会号,2021年11月16日。
- 依据《省级人民议会法》(修订版)第14、15条,第57/国会号,2024年3月28日。
根据省司法厅第320/ພຍທ号函件,日期2025年12月8日。

省治理委员会主席发布指导意见:
1. 目的
本指导意见旨在细化《立法法》部分章节、条款,特别是关于省治理委员会主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协议制定,使其易于理解,为省级各厅局、相当于厅局级的机构在研究制定协议时提供依据,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统一性,保障在实施中用于国家管理、经济社会管理时具有严格性、权威性,并能满足老挝各族人民的诉求。
11. 关于制定和修改省长令的指导
制定省长令草案应遵循以下步骤:
- 制定法令制定计划;
- 起草法令草案;
- 由省级司法厅审查草案的一致性;
- 由省级行政机关审议草案;
- 由省人民议会审议并通过草案;
- 由省长签署颁布。

1. 省长令制定计划的制定
省长委托省级各部门、相当于厅级的国家机关研究并提出年度、半年度法令制定计划,在范围内
自身职责;研究制定协议计划(制定政策协议)必须按以下步骤进行:
- 研究、调查数据;
- 关于制定协议的初步影响评估;
- 起草文件,提出协议制定计划(政策制定协议);
- 协调并征求关于提出制定协议的意见;
- 由司法厅研究、审查并汇总提出制定协议;
- 由省治理委员会审议提出制定协议;
1.1 研究与调查数据
将要制定协议的省级部门、局、同级国家机关必须研究、收集、调查省内发生的实际数据,作为基础
同意(政策传达)通过如下程序进行:总结、评估法律法规及与协议主要内容相关的现行法规的执行情况,同时考虑社会状况;必要时,负责机构可向相关组织提出建议,总结、评估该组织负责领域内与拟制定协议内容相关的法规执行情况。
- 研究、调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缔约方的与协议内容相关的数据、议定书、公约和国际条约。必要时,负责机构可向相关组织、个人请求提供与协议草案相关的文件、信息。
- 关于提出制定协议草案的初步影响评估

决定 负责
制定计划

省级部门、局、同级国家机关 提出制定协议
初步影响 提出制定协议的内容(评估制定协议政策的影响)根据司法部2014年2月7日第517/ກຍຸ号协议关于评估法规草案影响。

1.3 编制提出制定协议的文件(制定协议的政策)

完成研究、调查数据和关于提出制定协议(制定协议的政策)的初步影响评估后,必须编制以下文件:
- 提出制定协议的文件,必须明确说明问题和原因、需要实现的目标、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57号《省级人民议会法(修订版)》第14条)。

- 初步影响评估报告,必须明确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实现的目标、预期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协调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组织讨论会或向相关部门发送制定协议的文件征求意见,或采用其他适当方式进行。
- 征求意见必须针对每个征求意见的目标提出具体问题,指出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影响、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使建议制定协议的文件(制定协议政策)内容与存在的问题相协调适应。

- 在完成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征求意见后,负责建议起草协议的部门必须向省司法厅提交起草协议的计划,以便研究、检查和汇总,并附上以下文件:
- 建议制定协议的文件(制定协议政策);
- 建议制定协议的影响评估报告;
- 征求意见汇总报告。
1.5 省司法厅研究、审查和汇总协议提案:

在收到省厅、局、省级同等国家机关完成省人民议会主席的协议制定计划研究后,省司法厅将研究、审查、汇总并与省财政厅、省人民议会的司法与国防安全委员会及其他相关组织协调,以研究协议提案,重点考虑以下问题:
- 发布协议的必要性、目标、协议调整范围;
- 协议提案内容与党的路线、决议、政策、宪法、法律的一致性;
- 解决问题的方法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
- 预估拟订协议的内容;
- 保障协议执行的条件、组织实施费用按照拟订协议的行政规定;
- 按照步骤、程序执行拟订协议;
如果认为有必要,通过研究,根据上述提出的问题有充分理由,省司法厅必须主动汇总各部门、厅局、省级同等国家机关的协议制定计划,纳入年度、月度协议制定计划,向省行政管理委员会报告。

1.6 省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协议提案
在收到省司法厅关于省省长关于制定协议提案的研究、检查和总结报告后,省行政委员会必须审议每个提案制定为各份协议的理由和必要性,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制定协议的省厅、局、相当于厅级的国家机关正式知悉。如果省行政委员会审议认为有必要制定协议以解决发生的问题或认为需要修改制定协议计划的某些方面,省行政委员会必须与省司法厅、厅进行重新审查。
各部委、各厅局、省级同等机构应修订完成;将协议草案提交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时,必须附有以下文件:
1) 省级治理委员会关于制定协议计划的建议书;
2) 提出制定协议的部门关于制定协议(政策)的建议书;
3) 关于提出制定协议的影响评估报告;
4) 省级司法厅的审查和总结报告。
负责委员会修订完成后,必须向省级治理委员会报告协议制定计划的修订情况,以便提交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批准每份协议制定计划。
2. 省级治理委员会主席的协议草案制定
在收到省级人民议会关于批准制定协议计划的会议决议后,各厅局、省级同级机构应按以下步骤执行:
1) 成立负责委员会;
2) 收集、研究和分析信息;
3) 撰写协议草案内容;
4) 征求意见。
2.1. 成立负责制定协议草案的委员会
省治理委员会主席负责任命制定省治理委员会主席协议草案的委员会,由省治理委员会副主席担任委员会主任,相关直接厅局、司局、省级同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并有省司法厅代表及相关方参与。
作为委员会,并有秘书处协助工作。
22. 收集、研究和调查数据
被任命的责任委员会必须注重收集数据,以分析和研究重要数据如下:
- 与协议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 其他与协议草案相关的法规实施情况;
- 当前经济和社会实际情况,与协议草案主要内容相关的社会关系状况;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缔约方的条约及国外经验。
2.3. 撰写协议草案内容
负责起草协议草案的委员会必须按照已商定的结构撰写协议草案。
与省司法厅统一,内容必须清晰、明确、简洁、紧凑,使用含义确切、易懂且可执行的词语。如果使用技术或专业术语,必须在协议草案中加以解释。在完成协议草案初稿后,上述负责委员会必须将协议草案提交给负责起草协议机构的负责人审议并给予指导。

2.4. 征求对协议草案的意见

为确保立法原则,并综合收集社会各界及居住在占巴塞省各族人民的意见,征求意见
同意该协议草案,执行如下:

- 将协议草案和针对性问题送交省财政厅、省外事厅、省组织委员会、省办公厅、市县办公厅以及省有关部门、市县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在收到协议草案之日起十五(15)天内送交协议草案起草委员会。

- 协议草案起草委员会必须组织会议讨论、征求意见,并将协议草案的全部内容以及协议草案说明在省治理委员会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三十(30)天,以便人民和各部门提出意见。
- 将协议草案以各种形式提交给县级市的各族老挝人民征求意见(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57号《省级人民议会法(修订版)》第15条)。

- 负责起草协议的委员会必须收集意见,然后审议并修改协议草案。

- 在征求意见并完成整理后,负责起草协议的机构必须将协议草案连同协议草案说明提交给省级司法厅,以便在省级人民议会常会开幕前至少六十(60)天对立法技术性和协议草案的法律一致性进行审查。协议草案的法律一致性审查由省级司法厅进行。
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将接收任何由负责起草协议的单位提交的协议草案,以便审查其法律合规性,必须备齐以下文件:
- 负责起草协议单位的呈文;
- 协议草案说明:
- 起草协议的政策;
- 政策影响评估报告;
- 协议草案;
- 详细问题及其他与立法相关的文件。
协议草案的法律合规性审查必须全面细致,重点审查协议草案与政策、宪法、法律、条约、性别平等的一致性;必要性、适当性以及对行政程序的影响和
立法技术,如:协议草案的章节、部分和条款的安排,应在收到协议草案之日起十五(15)天内完成。

如果发现任何问题不清楚,省司法厅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然后送交负责起草协议草案的机构,以便重新审议,并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四十五(45)天内将上述协议草案送回省司法厅。

在审查协议草案时,必须有省人民议会司法与国防安全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委员会的代表、省办公厅的参与,以监督上述协议草案的制定。
如果认为协议草案内容完整,基本上,省司法厅将与负责起草协议草案的委员会及相关方协调,进行修改和整理,以确保一致性,然后再将上述协议草案提交给省行政委员会。

提交给省行政委员会的协议草案所附文件如下:
- 省司法厅的审查确认书;
- 协议草案的说明;
- 制定协议草案的政策;
- 政策影响评估报告;
- 协议草案;
- 深入提问以及与立法相关的其他文件。

4. 省行政委员会对协议草案的审议
在收到协议草案及相关文件齐全后,省级办公厅必须研究政策、尚未统一的问题、指导性问题,并将其列入省治理委员会会议议程,并至少在省治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天(5天)将协议草案送交与会者。省治理委员会会议将审议协议草案,仅针对尚未统一的问题、指导性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案,然后负责委员会须与省司法厅协调,根据会议结论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完善完成后,负责委员会须书面报告。
文件:关于修改整理协议草案,提交省办公厅,以便呈报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主席

省行政委员会最迟在省人民议会常会召开前六十天(60天)提交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

+ 将协议草案送交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时,必须附有以下文件:

- 省行政机构的呈文;
- 协议草案;
- 协议草案说明;
- 协议草案影响评估报告;
- 制定协议草案过程中的质询及相关文件。

“第2页

省人民议会常会通过协议后,相关委员会必须与司法和国防-安全委员会协调
和平,负责起草协议草案的委员会及相关方根据会议意见和会议主席的指导修改协议草案。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将会议关于通过协议的决议,连同呈文提交给省行政委员会主席,供其在省人民议会常会通过之日起二十(20)天内考虑签署。省行政委员会主席在收到协议之日起十五(15)天内考虑签署并颁布实施。省行政委员会主席的协议在正式登记后十五(15)天生效。
责成省司法厅牵头协调省级各厅局、部门、同等机构进行研究、领会并组织广泛宣传本指导意见;
2. 省级各厅局、部门、同等机构应认识并严格、有效、高效地组织实施本指导意见;
3. 在执行本指导意见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不明问题,请与省司法厅和协议起草委员会协调,向省行政委员会主席报告请示,以便及时获得指导解决。
效力。
本指导意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代表省行政委员会:
无法识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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