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ກປັກຮັກສາສິ່ງແວດລ້ອມ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与要求,旨在通过规范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维护生态平衡与公众健康。本法适用于在老挝境内从事影响环境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与监管机制,并确立相关许可与禁止事项,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 目的
本法规定有关环境的管理、保护、修复与监察的原则、规则和措施,以减少和控制因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和污染,旨在确保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平衡、具有良好品质,使自然资源的利用富有效率与实效,使人、动物、植物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得到改善,减缓全球变暖,能够与区域和国际相衔接,按照绿色、可持续的方向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 环境保护
环境,是指存在于人类周围、具有物理与生物特性、有形与无形的各种事物;由人类活动产生的,称为社会环境;按自然形成的,称为自然环境。
环境保护,是指运用各种方法和措施,以预防、养护和修复环境,控制污染,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包括预防和控制环境突发事件与自然灾害,使环境绿色、清洁、美观,免受污染,不对人、动物、植物的生命健康及生态系统平衡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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