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义务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ພັນທະປ້ອງກັນຊາດ

Defense obligations Law

简介

本法规定国防义务的基本内容与履行要求,明确公民和组织在国防领域应承担的责任,涵盖相关术语定义,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有序开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 (修订)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国防义务工作的管理、检查、政策执行的原则、规章、措施,旨在动员全体老挝公民提高警觉意识、参与保卫国家、维护治安工作,以保卫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的稳定,并为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修订)国防义务
国防义务是全体老挝公民、各组织机构的首要的、崇高的职责,即保卫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保障人民民主制度的稳定与安全。

第3条

第3条 (新增)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义务兵:指被选拔入伍为国服役、并按照本法第15条规定的期限在军队中服现役的青年;
2. 职业军人:指自愿报名加入老挝人民军、并依照本法第28条规定的标准经选拔录用的人员;
3. 预备役力量:指平时不在老挝人民军中服现役、列入老挝人民军应急编制计划、在需要时充当现役力量后备力量的力量;
4. 现役力量:指正在执行战备值勤任务及在老挝人民军中从事日常工作的职业军人和义务兵;
5. 民兵:指村级的国防力量,执行维护本村的治安、安全和秩序的任务,或根据上级委派与其他力量协同保卫某一区域;
6. 自卫力量:指由配备武器的干部、工人、学生组成,设立于国有的机关、单位、教育机构、医院、工厂、企业及仓库,承担在其所在范围内维护治安、安全和秩序任务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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