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科技园区的政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ເຂດເຕັກໂນໂລຊີລະດັບສູງ

Decree on High-Tech Parks

简介

该政令规定高科技区的设立、管理与监督规则,旨在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并适用于相关个人、法人及组织。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政令规定了关于高新技术区的设立、管理和监督监测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上述工作正确、便利、快捷和透明,旨在吸引和促进国内外投资,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高科技区

高科技区,缩写为“高科区”,英文为:High Technology Zone,是集中开展研发工作、将创新应用于商品生产、培育高科技、培育高科技企业、创新中心、人才培养、产品生产、服务、节约自然资源和能源的产业、使用可再生能源,以促进投资并保障按照绿色和可持续方向发展的场所。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高科技区开发商”指经政府许可投资开发高科技区基础设施的内外国法人;

2. “高科技区投资者”指经许可在高科技区内投资经营某一业务的内外国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3. “高科技区开发”指对高科技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包括土地、道路建设、办公楼及各种技术物质基础;

4. “高科技孵化”指通过利用高科技孵化中心的技术基础设施、能源和服务,对科学研究成果或尚未完善的高科技进行研发、改进,使其具有高商业价值,以开发成新业务和创新产品的过程;

5. “高科技企业孵化”指将高科技应用于企业孵化中心的业务经营和企业管理,以形成高效、高效益的新企业,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劳动力使用;

6. “创新中心”指研究、促进和开发创新的场所,包括咨询、培训和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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