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和化解金融体系危机的政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ະກັດກັ້ນ ແລະ ແກ້ໄຂ ວິກິດການຂອງລະບົບການເງິນ
Decree on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of Financial System Crise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金融体系危机的预防与化解工作,核心是建立监测、信息交流及早期干预机制,以维护金融稳定并保护存款人、投保人和投资者权益。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金融系统危机的预防和解决
金融系统危机的预防是指监测、信息交流以及采取早期措施以防止金融系统危机发生的过程。
金融系统危机的解决是指采取控制和解决金融系统危机的措施,以使金融系统恢复正常状态的过程。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金融体系 指相互关联的金融和货币基础设施,以便利从公众筹集资金和/或分配该资金以支持经济社会活动,由金融体系中的实体运作;
2. 金融体系中的实体 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以及根据金融体系稳定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体系和金融、货币基础设施活动的实体;
3. 金融安全网 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包括监管部门、存款保护机构、法律法规及实施程序,以帮助增强金融体系实力并减轻金融危机的影响;
4. 监管部门 指老挝中央银行、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金融体系实体的单位。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关于预防和化解金融体系危机的原则
预防和化解金融体系危机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2. 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3. 保障客观、公正和及时的实施;
4. 保障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的及时性;
5. 保护存款人、投保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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