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铁路法律法规者处以罚款及其他措施的政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ບໃໝ່ ແລະ ມາດຕະການອື່ນ ຕໍ່ຜູ້ລະເມີດກົດໝາຍ ແລະ ລະບຽບການ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ລົດໄຟ

Decree on Fines and Other Measures for Violations of Railway Laws and Regulations

简介

该政令规定对违反铁路法规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处以罚款(如未登记列车罚款1000万至1亿基普)及其他措施,适用于老挝境内所有个人与组织。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政令规定关于对违反铁路法律法规者处以罚款及其他措施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为铁路工作人员正确、严格执行罚款及其他措施提供依据,旨在确保铁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现有序、便捷、快速、安全及安全保障,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罚款和其他措施
罚款是对违反有关铁路的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人采取的经济措施,罚款金额按照本法令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他措施是对违反有关铁路的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人采取的教育、拆除、搬迁、暂停运营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铁路官员 指铁路警察和铁路运行检查员,经任命和授权执行控制、维护安宁、安全及秩序在列车和火车站以及铁路线路上;
2. 火车机车 指用于牵引轮轨系统的机车,标明制造商、功率、品牌和型号,以电力、柴油和蒸汽为动力;
3. 铁路国籍 指火车表明属于某一国家的地位,通过登记和悬挂铁路国籍标志,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其缔约国的条约;
4. 铁路登记 指火车的编号,已依法正确登记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其缔约国的条约;
5. 铁路运行技术手册 指制造厂的文件,规定铁路使用技术的详细说明和指南,以帮助列车控制人员正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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