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集体著作权组织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າງຕັ້ງອົງການລິຂະສິດລວມໝູ່
Decision on Establishment of Collective Copyright Organization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与运作,规定其非营利性质、设立条件、七类组织类型及申请程序。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组织,由作品作者、著作权人、相关权利人经协商一致设立,以保护和管理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并开展各项活动,包括谈判作品使用许可、收取、分配和支付使用费,保护会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代表其进行调解和诉讼。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版权所有人”是指版权所有者、创作者或通过转让、继承或依法获得权利的个人;
2. “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人”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或通过转让、继承或依法获得权利的个人;
3. “版权费或报酬”是指因使用作品而支付的款项,用于分配给权利人;
4. “集体管理组织设立许可证”是指由知识产权局、工业和贸易部颁发的设立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和涉及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个人、法人及组织,包括国内和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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