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康影响评估的政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ະເມີນຜົນກະທົບຕໍ່ສຸຂະພາບ

Decree on Health Impact Assessment

简介

该政令规定在老挝境内进行投资项目或活动时,必须对可能产生的健康危害进行评估,并遵循统一、透明、科学的原则。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政令规定关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管理、监测和监督的原则、规章及措施,旨在使上述工作高效、有效开展,以预防、控制、应对和制止对劳动者及项目所在社区、项目周边区域或其他可能因投资项目或活动产生影响的场所的健康危害,并与区域及国际接轨,为国家按照绿色、可持续方向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健康影响评估
健康影响评估是指研究、调查、分析数据、运用工具进行测量和预测可能对健康产生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影响的过程,这些影响可能源于投资项目或活动,并制定各阶段的管理计划。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健康决定因素 指直接或间接对健康构成风险的个人、社会、经济和环境因素范围,这些因素决定个人或社区的健康状况;
2. 健康危害物 指在工作系统和有风险的工作环境条件下可能造成危险的任何事物,例如病原体、化学物质、辐射;
3. 紧急因素 指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的健康决定因素,可能对项目内、项目周边区域或项目启动时或需紧急处理的各种活动中的劳动者和社区健康产生影响;
4. 专业领域专家 指具有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相关的特定资质,并经卫生部许可从事健康影响评估活动的人员;
5. 健康影响评估实施者 指项目或活动业主委托进行健康影响评估的商业经营者,或根据本法令或卫生部另行规定的法规进行健康影响评估的公共卫生部门;
6. 利益相关方 指对投资项目或活动有兴趣、相关、参与或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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