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木、锯材、薪材、能源材计量及原木质量分级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ວັດແທກໄມ້ທ່ອນ, ຕໍໄມ້, ປູດໄມ້, ໄມ້ເປັນພະລັງງານ ແລະ ການຈັດຊັ້ນຄຸນນະພາບໄມ້ທ່ອນ
Decision on Measurement of Logs, Sawn Timber, Firewood, Energy Wood, and Quality Grading of Logs
简介
该法规调整原木、锯材等木材的测量与质量分级,核心内容为规定测量方法、缺陷记录及甲、乙、丙、等外四级分类标准。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原木、锯材、竹材、能源材的测量和原木质量分级
原木、锯材、竹材、能源材的测量是指寻找其各种尺寸、长度或高度,以计算原木、锯材、竹材和能源材的体积,使用厘米为单位。
原木质量分级是指对经过测量和收集各种原木特征的原木进行类型确定,以进行质量分级,包括甲、乙、丙级和等外级。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1. 原木是指从砍伐的树木上截取的木材,其尺寸为直径五拃以上,长度各不相同,长度为六米以上,且直径十八厘米以上;
2. 树桩是指树干剩余部分,与根部相连,并包括砍伐树干后残留的整个根系。如果树桩没有附着的根系,则视为原木,与原木相连的树桩长度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厘米,从最高分根点开始计算;
3. 树瘤是指木材自然生长异常的部分,形状呈瘤状或疙瘩状,附着在树干上;
4. 能源木材是指用作燃料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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