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辐射发生器注册、检验与质量认证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ຂຶ້ນທະບຽນ, ກວດສອບ ແລະ ຢັ້ງຢືນຄຸນນະພາບເຄື່ອງກຳເນີດລັງສີ

Decision on Registration, Inspection, and Quality Certification of Radiation Generator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辐射发生器的登记、检查与质量认证活动,要求相关经营者确保设备符合国家、区域及国际标准。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辐射发生器的登记、检查和认证
辐射发生器的登记、检查和认证是指对辐射发生器的登记、检查和认证进行跟踪、检查和记录,以确保符合国家、区域和国际标准。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辐射发生器 指 获得能量后释放辐射的仪器或设备,例如 X射线机、光辐射产品机、机器或其他。
2. 辐射发生器业务经营者 指 从事辐射发生器生产、进口、出口、销售和服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放射源生产、进口、出口、分销和服务的个人、法人及组织,包括国内和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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