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电子交易法令和规章者处以罚款及其他措施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ບໃໝ ແລະ ການນຳໃຊ້ມາດຕະການອື່ນ ຕໍ່ຜູ້ລະເມີດດຳລັດ ແລະ ລະບຽບການ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ຄ້າທາງເອເລັກໂຕຣນິກ

Decision on Fines and Other Measures for Violations of Electronic Transa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电子交易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规定罚款及警告、吊销许可证等附加措施,并明确罚款分配与使用规则。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罚款和其他措施的适用
罚款是对电子交易领域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者采取的经济措施。
其他措施的适用是对电子交易领域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者,在罚款之外采取附加措施,包括警告、教育、扣押、查封、暂停或吊销电子交易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认可证书。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自有电子渠道商户 指创建自有电子渠道以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程序或其他指令集进行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和销售的个人或法人;
2. 电子市场商户 指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通过他人提供的电子市场服务进行广告和销售的个人或法人;
3. 电子市场服务提供者 指创建电子渠道(如网站、应用程序、程序或其他指令集)以使他人能够在上述渠道开展业务并收取服务费或其他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违反有关电子商务法令和规章的个人、法人及组织,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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