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与土地使用目标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ທີ່ດິນເປົ່າວ່າງ ແລະ ເປົ້າໝາຍການນຳໃຊ້ທີ່ດິນ
Agreement on Idle Land and Land Use Objectives
简介
该法规界定闲置土地与土地使用目的,明确农业和建设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作为征收年度土地税的依据。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闲置土地和土地使用目的
闲置土地是指闲置的农业用地和闲置的建设用地,经该类土地使用管理部门确认,作为年度土地税征收的依据,确保依法正确并与土地类型相符。
土地使用目的是指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用于单一目的,或一块土地用于多种目的,无论是否有土地证或尚未登记颁发土地证,作为年度土地税征收的依据,确保依法正确,与土地类型和实际土地使用目的相符。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农业用地 指为用于种植、养殖、渔业、灌溉及农业科研实验而确定的土地;
2. 建设用地 指为用于城市开发、建设住宅、办公室、机构、公共场所、商业、服务及其他建筑,按照规划区域并与城市规划相符,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土地;
3. 土地证 指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主要证明文件,从土地登记簿中正确复制,仅发给土地所有者一份,作为长期使用的依据,直至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变更;
4. 土地测量认证证书 指由农业和环境部门颁发的关于某地块测量的认证文件;
5. 地籍图 指在正确测量、勘测和证明土地相关证据后,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6. 土地税 指从拥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或占有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征收的金钱义务;
7. 尚未登记颁发土地证的土地 指拥有关于土地占有和使用证明文件但尚未登记颁发土地证的土地,例如年度土地税申报单、地籍图、测量认证证书、土地使用证明。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个人、法人及组织,包括无国籍人、外国人、老挝裔外国人以及上述个人和组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生活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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