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黄金买卖服务经营者担保、撤销担保及义务指南
ຄຳແນະນຳ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ຄ້ຳປະກັນ, ການຖອນວົງເງິນຄ້ຳປະກັນ ແລະ ພັນທະຂອງຜູ້ດຳເນີນກິດຈະການບໍລິການຊື້-ຂາຍຄຳ ຜ່ານທາງເອເລັກໂຕຮນິກ
Guidelines on Guarantee, Withdrawal of Guarantee, and Obligations for Electronic Gold Trading Service Operators
简介
该法规要求电子黄金买卖经营者存入100亿基普保证金至商业银行专用账户,并规定保证金的使用、退还条件及风险监控义务。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工业和贸易部 第960号/工贸
万象市,2025年4月30日
指导意见
关于电子途径买卖黄金服务经营者的担保、解除担保金额及义务
- 依据2021年4月12日第296号/总理令《电子交易法令》;
- 依据2025年9月1日第550号/总理令《工业和贸易部组织与活动法令》;
- 依据2025年4月22日第0666号/工贸《关于电子途径买卖黄金服务经营活动的协议》;
根据国内贸易司第0723/ກຄພນ号函件,日期为2025年7月1日。
为细化、明确、清晰和统一执行关于通过电子方式买卖黄金服务业务的第0666/ອດ号协议(日期为2025年4月22日)某些条款的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就担保交易、提取担保金、存储和报告关于通过电子方式买卖黄金服务业务运营的信息提供进一步指导,以促进该业务的发展、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工业和贸易部部长发布指导意见:
1. 补充部分内容
1. 第二节 保证金及保证金退还
1.1 第11条 保证金
经营者在申请许可从事通过电子方式买卖黄金服务时,需存入保证金,金额为一百亿基普,存入具备条件和接收存款能力的商业银行,并出具书面账户证明,提交给国内贸易司、工业和贸易部,作为研究和颁发通过电子方式买卖黄金服务经营许可证的依据,具体如下:
]. 专用账户是指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为条件和担保而设立
经营者的保证金存款,用于申请通过电子方式经营黄金买卖服务。此专用账户称为活期存款账户。
2. 每次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必须在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与经营者之间签订双方协议,该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条件、协议范围、保证金的目的、保证金退还期限、记录和通知、跟踪、检查和审计活期存款账户状况,包括确定利率、保证金的使用、保证金的提取等;
3. 经营者开立保证金账户后,将资金或金条存入账户
活期存款,接受交易存款的商业银行必须正式向经营者出具账户和交易保证金金额的证明,作为依据和参考,用于按照《电子黄金买卖服务经营活动协议》规定的程序申请经营许可证;
4. 交易保证金的保管必须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中,该账户以企业单位名义开立,最低交易保证金金额为一百亿基普,根据规定,该保证金不得提取、转移或用于其他交易,除非经营者按照《电子黄金买卖服务经营活动协议》第12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以及本指导意见第2条;
5. 保证金退还期限按双方合同规定执行,经营者如发现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黄金买卖交易中客户累计黄金价值达到保证金金额的90%,经营者须分析过去六个月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黄金买卖需求,并向国内贸易司报告,以便研究并正式致函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修改合同并增加保证金金额,以适应实际情况并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如果经营者未增加保证金金额,其价值达到保证金金额的95%
首先,国内贸易司必须通过该平台发出暂停经营活动的通知,临时性;
6. 活期存款账户必须进行系统记录,并在累计价值接近保证金金额的90%时发出警报,以便经营者增加保证金金额,并且
必须每六个月评估客户黄金买卖账户的运营状况以及经营者的其他运营状况,向工业和贸易部国内贸易司报告并审议;
7. 国内贸易司与接受保证金存款的商业银行合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
定期(每月、每季度、每年)或紧急情况下,可随时查询经营者的活期存款账户状态。
8. 活期存款账户中保证金金额的利率确定和提取,按照三方协议的规定执行;
9. 活期存款账户可以关闭,但须按照本协议第12条和本指引第12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10. 接收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银行规定将保证金用于发放贷款;
对于保证金的使用,银行必须有记录凭证、资金使用目的,
退款期限和报告,须事先获得国内贸易司的同意,在十个工作日内,方可组织实施,并通知作为资金所有者的经营者知悉。
1.2 第12条 保证金退还
保证金退还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情形包括:(1) 取消通过电子方式买卖黄金的服务业务,(2) 向客户交付黄金时遇到问题,以及 (3) 经营者被法院判决破产。这三种情形均须处理向通过电子方式买卖黄金的客户退款事宜,国内贸易司须紧急提请工业和贸易部领导层审议发布关于……的决定。
任命负责处理问题的委员会,包括: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和商业银行管理司、技术和通信部数字技术司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2. 如果商业银行与经营者之间发生违约或违反合同的行为,双方应按照规章履行和修改合同,或可能需要赔偿因违约或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3. 经营者申请提取保证金,可在到期或合同终止时申请提取,但必须不存在向客户交付货物的问题或未被法院判决破产。
详细说明:开户银行必须全额退还保证金及交付或撤销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 申请撤销保证金所需文件如下:
甲、经营者自愿申请停止经营的情况
自愿申请停止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1. 自愿申请停止经营的信函;
2. 按照内贸司、工业和贸易部印制的格式提交的经营情况报告;
3. 关于成立委员会解决向客户全额交付货物的决议;
4. 向客户交付货物的结算账户记录;
5. 经营者向内贸司、工业和贸易部提交的撤销保证金申请书;
6. 向工商部国内贸易司申请退还保证金后,再提交给商业银行;
7. 经营者可以申请从最初担保的十亿基普保证金中追加提取,当客户累计购买黄金的账户余额低于初始保证金金额或低于十亿基普的90%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1) 向工商部国内贸易司提交申请书;
2) 按照国内贸易司的格式提交经营活动报告;
3) 经营者出具的实际黄金买卖账户价值证明以及保证金金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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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经营者破产情况的处理
经营者破产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证明或判决书;
2. 关于成立清算组向客户足额交付黄金的决议;
3. 黄金清算交付或返还客户的会计记录;
4. 经营者向国内贸易司、工业和贸易部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书;
5. 国内贸易司、工业和贸易部向商业银行发出的退还保证金函。
2. 第4节 电子黄金买卖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2.1 第14条 电子黄金买卖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1. 必须签订合同并在至少两家商业银行开立关联账户,币种为基普,以便利客户通过电子方式进行黄金买卖交易的结算,且该账户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
2. 通过电子方式提供黄金买卖服务的经营活动数据保存,应通过相关经营者的至少两个服务器进行保存,但必须将该数据同时提交给数字技术司、技术与通信部,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定期更新数据保存;
3. 必须有预警系统,向内贸司和经营者通报交易额增加的情况
追加担保,以继续通过电子方式经营黄金买卖服务,当发现担保金额接近所担保总额的95%时,增加担保金额应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
4. 必须立即向内贸司报告,对于每次每账户价值十亿基普以上的黄金买卖交易,且存在连续购买交易,认为有风险或涉嫌洗钱的,以便跟踪、检查并向工业和贸易部领导、反洗钱办公室和反恐融资办公室报告,以供知悉和审议;
5. 必须每日、每月、每年通过411系统汇总报告经营成果。
通过电子方式买卖黄金的表格,提交给内贸司、工业和贸易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商业银行监管司,根据跨部门统一报告草案提供给经营者;
6. 必须建立监测和监督机制,通过确定渠道并便利监管机构能够实时、每日、每月和每年定期访问电子黄金买卖系统中的数据,其中监测和监督渠道仅允许内贸司司长、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相关司司长访问。
22 电子黄金买卖服务经营者的附加义务
1. 维护和保证通过电子系统进行的黄金买卖服务必须稳定或正常交易,如果有更新或临时关闭系统进行维修,必须制定计划并提交给国内贸易司、工业和贸易部以及数字技术司、技术和通信部,以便研究和考虑及时更新、修复;
2. 必须将客户账户分为3个级别:
1) 小额:每笔黄金交易金额不超过三亿基普;
2) 中额:每笔黄金交易金额在三亿基普至十亿基普之间;
3) 大额:超过十亿基普。
3. 建立渠道、程序和机制,通过电子方式在线买卖黄金交易,在其应用程序或网站上提供便利并初步解决争议,该争议必须通过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或供应商之间的妥协调解解决,这也有助于减少投诉和通过国家交易解决争议。
11. 实施方法
1. 委托国内贸易司作为牵头单位,与老挝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经营者协调,有效实施本指导意见。
2. 委托国内贸易司作为牵头单位,与省工业和贸易厅协调,
首都、工业和商业办公室、县、市及相关方,以传播、介绍并组织实施本指导意见,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签字)占沙旺·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