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ນັກຄົ້ນຄວ້າວິທະຍາສາດ

Scientific Research Personnel Decree

简介

该法令调整老挝境内科研人员的管理与活动,核心是规范科研原则、促进科技创新,并为公共与私营部门科研活动提供统一支持。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令规定了关于管理、促进、监督和检查科学家科研活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科学研究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和统一,旨在为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科学家创造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并与区域和国际接轨。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科研人员
科研人员是指从事科学研究以创造关于自然和社会的现象、本质、规律的知识和理解,并能应用于技术、创新开发以及创造产品服务社会的人。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研究人员 指在自身专业领域内,系统地进行某一课题研究的人员,通过数据收集、分析、研究的方法,旨在解决某一问题或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并致力于创造产品服务社会;
2. 技术 指将资源转化为产品以服务社会的过程,通过使用工具系统、能源、车辆、方法及特定的生产工艺;
3. 创新 指运用知识、能力、生产工艺以及科学和技术经验,进行研究、发明、服务、产品开发,以新颖形式向社会推出高质量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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