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数据库与身份证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ຖານຂໍ້ມູນພົນລະເມືອງ ແລະ ບັດປະຈຳຕົວ
Civil Database and Identity Card Decree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公民数据库与身份证的建立、管理及使用,核心是规范公民信息收集、身份证签发及数据安全原则。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公民数据库和身份证
公民数据库和身份证是系统化收集、保存和管理纸质和电子形式的公民数据和身份证的中心。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政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公民信息 指老挝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居住的人口普查信息、个人识别码、临时居留、临时居留登记、无临时住所、住址申报及其他信息;
2. 身份证信息 指包含识别码、照片和生物识别技术数据的基本个人信息;
3. 个人识别码 指用于识别公民身份、确认身份、签发身份证、在公民和身份证数据库中搜索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数字;
4. 生物识别技术 指运用科学技术来区分和确认人的特定特征,如指纹、面部、虹膜、声音及其他数据;
5. 住所 指公民居住或生活的地方,包括永久住所、现住址、临时居所,位于属于村、乡、县、市、首都、省的某个地方;
6. 现住址 指公民目前生活的永久住所或临时居所;
7. 临时居留 指公民在非永久住所的地方,根据法律和法规在一定时期内居住。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关于公民数据库和身份证工作的原则
公民数据库和身份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缔约方的相关公约和国际条约;
2.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 确保准确、客观、完整、清晰、透明、公正、便捷、快速和可核查;
4. 确保保密、安全并永久保存数据;
5. 确保各部委、机构、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社会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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