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ະກັດກັ້ນ ແລະ ຕ້ານອັກຄີໄພ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Fir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涵盖防火与灭火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要求。其宗旨在于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本法适用于境内所有单位与个人,明确相关主体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并对消防设施维护、火灾隐患整改及应急救援等事项作出规范。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修订)
本法规定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全体人民对该项工作具有主人翁意识,使消防队伍坚强、稳固、精于专业,工作方法机敏快捷、循序与时俱进,确保消防工作及时、有效、有成效,旨在防止对人民、国家、集体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自然和环境造成损失,使社会安宁并免遭火灾威胁,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防火与灭火(修订)
防火,是指通过预先筹备组织人员力量、技术装备,建立防火系统,进行技术检查,运用各种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引导全体人民知晓、理解并做好准备,以预先制定火灾防范计划,防止火灾发生。
灭火,是指动用人员力量、车辆、技术装备、器材和战术,紧急、及时地投入灭火。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修订)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火灾,指由火引发、对人民和国家、集体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自然和环境造成损失的危害;
2. 燃烧,指物质、化学反应发生、释放热量并散发光亮的现象;
3. 易爆物,指易于着火和燃烧的固体、液体和气体;
4. 易燃物,指易于着火的物质和物体,主要有油料、燃气等;
5. 技术装备,指投入消防工作使用的专业设备,主要有水带、水枪、捕烟器、感温器、制冷系统、喷水系统、自动灭火器等;
6. 灭火区域,指起火地点的范围、场所,包括与起火点相邻、消防力量正在执行灭火任务的区域;
7. 机关、单位,指国家组织机构的场所、外交代表机构、领事代表机构、国际组织机构以及经营场所;
8. 消防技术标准,指关于消防安全的原则、规章和质量的规定;
9. 重大火灾,指由火引发、规模大并蔓延成大范围、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危害,主要有蔓延的山林火灾、社区火灾、城镇火灾;
10. 经济区,指为发展基础设施、承接投资项目及在经济区开展各类经营活动而划定的区域,包括经济特区和专项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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