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用水户团体管理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ກຸ່ມຜູ້ນຳໃຊ້ນ້ຳຊົນລະປະທານ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of Irrigation Water User Groups

简介

该法规调整灌溉用水者团体的设立与管理,核心是规范用水者协会的运作、水资源分配及灌溉系统维护,确保公平透明和可持续利用。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用水者协会的管理
用水者协会的管理是指促进、监督、检查用水者协会,使其有效运作,管理水资源,维护灌溉系统,以实现可持续性和最大效益。
用水者协会,缩写为“WUA”,是指具有共同目标、共同利益的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团体。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灌溉”是指为农业生产提供供水和排水系统,包括灌溉系统、抗旱灌溉系统和防洪排水系统;

2. “灌溉管理”包括灌溉用水者协会管理委员会,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担任管理委员会成员,按照协会的职责规定;

3. “会员”是指在灌溉项目范围内自愿参与协会活动并接受章程规定的土地所有者或非土地所有者;

4. “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的人,如种植、养殖和渔业;

5. “会员义务”是指会员必须遵守灌溉用水者协会的规章制度以及协会管理委员会的指派;

6. “轮灌”是指有计划且节约地分配水,通过每周轮流使用二级渠道各区域的水;

7. “灌溉权保留区”是指不允许建造其他建筑物影响灌溉工程的区域;

8. “基金”是指受益农民通过收取灌溉水费和其他捐款按照用水者协会的规定筹集的资金;

9. “农业生产者”是指实际将水用于生产的人;

10. “渠道系统”是指将水输送到生产区域的渠道,如主渠、二级渠道和三级渠道;

11. “渠道建筑物”是指包括水闸、分水建筑物、提水建筑物、渠道侧向排水建筑物以防止水溢出渠顶、渠道末端挡水建筑物、渠道涵洞和渠道上的桥梁。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原则
关于灌溉用水者团体管理的原则如下:
1. 确保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农业和环境部门的计划;
2. 符合个人、法人及相关组织的参与原则;
3. 确保集中、统一、公平和透明的管理;
4. 确保灌溉活动的管理和维护以及水的利用实现最大效益;
5. 确保用水者团体成员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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