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与副专利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ສິດທິບັດ ແລະ ອະນຸສິດທິບັດ

Patent and Utility Model Agreement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专利与小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及管理,核心内容为明确专利与小专利的定义、获得条件及申请程序。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协议规定了关于专利和小专利组织实施的原则和规章,包括专利和小专利的颁发、颁发专利和小专利后的程序、代理以及专利和小专利管理机构,旨在统一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朝着绿色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专利和小专利

专利是国家组织出具的正式文件,用于保护具有较高创造性步骤并能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发明,该发明通过使用技术方法创造新产品或新的生产方法,以解决特定问题。

小专利是国家组织出具的正式文件,用于保护发明,该发明是通过技术改进获得的新创造成果,使用的技术水平不如发明高,以改进新产品或新的生产方法。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申请人”是指提交专利或小专利、维持有效期、变更名称和/或地址、许可使用、转让、修改以及其他与专利或小专利相关手续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或上述个人的利益继承人;

2. “申请”是指提交专利或小专利、维持有效期、变更名称和/或地址、许可使用、转让、修改以及其他与专利或小专利相关手续的文件;

3. “分类”是指根据国际专利分类(修订版)对专利或小专利进行分类,以授予专利或小专利;

4. “发明人”是指共同创造或发现发明或创造的个人或群体;

5. “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将单一专利或小专利申请分为两个或多个申请,每个分出的申请必须涉及原始申请中的发明或创造;

6. “权利人”或“所有权人”是指依法对专利或小专利享有权利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以及上述权利的受让人或利益继承人;

7. “授权书”是指权利人或所有权人以书面形式将其权利授予一人或多人代其行事的文件;

8. “授权人”是指将其权利授予一人或多人代其行事的权利人或发明或创造的所有权人;

9. “代理人”是指获得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住所的发明或创造所有权人授权的个人或律师,或获得在外国无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住所的发明或创造所有权人授权的代表,以提交专利或小专利申请或办理其他手续;

10. “优先权日”是指申请人在国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机构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提交注册申请的日期,该日期具有在先效力;

11. “异议”是指异议人就已在知识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的专利或小专利申请提交的异议请求。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47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