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业务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ທຸລະກິດນ້ຳມັນເຊື້ອໄຟ

Fuel Business Decree

简介

该法令调整老挝境内燃油加工、进出口、批发零售及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核心是规范燃油业务经营原则、许可证要求及各方权利义务。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政令规定关于燃油经营管理的原则、规章及措施,旨在使该经营活动符合法律,确保燃油供应充足,并推动燃油经营高效、可持续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燃油业务

燃油业务是指涉及以下方面的经营活动:燃油加工厂(不包括生物燃油厂)、燃油进出口、境内燃油分销、燃油中转站、燃油仓储及运输服务。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政令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燃料油指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煤油、炉用油、生物燃料及其他属于战略物资的燃料油。各类燃料油根据各时期国家标准的定义细分为不同品种;
2. 公司/项目指燃料油进出口公司和国内燃料油批发公司的客户,其按照工贸部各时期规定的价格购买燃料油,仅用于自身项目或公司内部使用;
3. 自有投资加油站指由国内燃料油批发公司或燃料油服务公司自行投资建设的加油站;
4. 代理加油站指由个人或服务公司自行投资建设并运营的零售加油站,作为某一燃料油进出口公司或国内燃料油批发公司的代理;
5. 燃料油服务公司指经营加油站的业务公司,其拥有两个及以上自有投资加油站,并使用其所代理的某一燃料油进出口公司或国内燃料油批发公司的商标;
6. 燃料油储存库指用于储存燃料油的技术基础设施,位于地上或地下,采用储罐形式,配备收发系统、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符合技术标准;
7. 储存库使用证书指由储存库所在地的省、市工贸厅颁发的证明文件,基于建设、环境-社会及消防部门对燃料油储存库的合规性认证;
8. 商标指已向相关部门注册的任何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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