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儿童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ເອົາເດັກເປັນລູກລ້ຽງ

Child Adoption Decree

简介

该法令规范老挝境内儿童收养的管理、监督与检查,核心是保障儿童最高权益,优先国内收养,并明确收养原则、程序及各方义务。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政令规定关于管理、监督和检查儿童收养工作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工作按照法律和规章正确实施,旨在确保儿童收养工作高效、有效,为保护儿童的最高权利和利益做出贡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收养子女
收养子女是指接受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养子女,在国内或国外,通过合法程序,产生家庭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和法规。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命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养子女 指依法依规获准成为他人养子女的儿童;
2. 儿童 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3. 儿童监护人 指对儿童负有与儿童父母相同责任的人;
4. 养父、养母 指老挝公民或外侨、外国人,经有关权力机构批准收养儿童为其养子女的人;
5. 缺乏照管的儿童 指被遗弃、抛弃、孤儿、孤女,无人照管的儿童;
6. 特殊儿童 指行为表现异常、身体残疾、智力障碍或受心理影响的儿童;
7. 外侨 指具有其他国籍但长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定居、居住,持有外侨证且其国籍国政府仍正式承认的人;
8. 外国人 指具有其他国籍,临时或长期进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执行某项任务,期满后返回的人;
9. 社会工作者 指经国家批准,在收养儿童前后为家庭和儿童提供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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