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防扩散融资违法者罚款及其他措施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ບໃໝ ແລະ ມາດຕະການອື່ນຕໍ່ຜູ້ລະເມີດກົດໝາຍ ແລະ ລະບຽບການ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ຕ້ານການຟອກເງິນ ແລະ ການສະໜອງທຶນໃຫ້ແກ່ການກໍ່ການຮ້າຍ ແລະ ການແຜ່ຜາຍອາວຸດທຳລາຍລ້າງຜານ
Order on Fines and Other Measures for Offenders in Anti-Money Laundering,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nd Counter-Proliferation Financing
简介
该法规调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防扩散融资领域的违法行为,核心内容为规定对违法者的罚款及其他处罚措施。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标
本令规定了与违反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自然人适用的改革及其他行动的原则、程序及措施,旨在为报告实体的监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以合法、严格、一致的方式实施罚款措施及对违规者采取执法行动提供依据,涉及各种形式的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从而加强经济和金融体系,确保其稳定,促进和平有序的社会,并有助于国家的保护和发展。
第2条
第2条 罚款及其他措施
罚款是针对违反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违规者采取的经济措施。该措施不视为刑事犯罪,罚款金额在本令中规定。
其他措施指针对违反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违规者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不视为刑事犯罪。这些措施包括警告、暂停运营、解散并从商业登记中移除、暂停业务活动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3条
第3条 定义
本令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报告实体指: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机构、当铺、租赁公司、支付服务提供商、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房地产企业、贵重物品交易企业、会计企业、审计企业、赌场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国家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协调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实体;
2. 报告实体的监管机构指:有权和义务监督、监测和检查报告实体运营的国家组织。这些包括老挝人民银行、工业和贸易部、财政部、司法部、农业和环境部、反洗钱情报办公室、老挝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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