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恐及恐怖融资名单人员资金冻结、扣押及查封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ກັກ, ຍຶດ ແລະ ອາຍັດທຶນ ຂອງຜູ້ຢູ່ໃນບັນຊີລາຍຊື່ທີ່ພົວພັນກັບ ການກໍ່ການຮ້າຍ ແລະ ການສະໜອງທຶນໃຫ້ແກ່ການກໍ່ການຮ້າຍ

Order on Freezing, Seizure, and Confiscation of Funds of Persons Listed for Terrorism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简介

该法规调整涉恐及恐怖融资名单人员的资金冻结、扣押与查封事项,核心是规定相关执行程序与措施。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标
本令规定了与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的定向金融制裁的实施原则、要求和程序,包括资金的识别、扣留、扣押或冻结。其目的是确保按照国际标准及时有效地实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持金融体系完整性、促进国际合作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2条

第2条 扣留、扣押或冻结与恐怖分子或恐怖融资相关的资金
扣留、扣押或冻结与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的被指定个人和实体的资金,是一项行政措施,用于预防、限制和制止与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的流动、活动或行为。

第3条

第3条 定义
1. 与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的个人名单是指联合国安理会综合名单和国内指定名单。
2. 联合国制裁名单是指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267(1999)号、第1988(2011)号、第1989(2011)号、第2253(2015)号决议及任何后续/相关决议指定的与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或群体的名单。
3. 国内指定名单是指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指定,涉及恐怖行为和恐怖融资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或群体的名单。
4. 待扣留、扣押或冻结的资金是指根据《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法》定义的资金及其他资产,这些资金或资产由与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的被指定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全部或共同拥有或控制;来源于此类被指定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的资金;代表此类被指定个人或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以及提供或试图提供资金或其他资产以利于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的自然人、法人、组织或群体的资金或其他资产,包括来源于恐怖行为的资金。
5. 交易是指代表客户进行的任何金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销售或服务付款;与银行服务、小额金融、保险、证券、贵金属或虚拟资产相关的存款、取款、支付指令或转账。该术语还包括邮政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当铺、租赁公司、支付服务提供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房地产业务和赌场运营提供的服务。
6. 扣押是指根据公安部主管机关的命令,对列入与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的名单中的自然人、法人、组织或群体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保管。
7. 冻结是指根据公安部主管机关的命令,禁止出售、转让、让与、转换、质押、抵押、担保、处置、变更、销毁、移动或以任何形式处理列入与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的名单中的自然人、法人、组织或群体的资金或其他资产,无论其为动产或不动产。
8. 国家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协调委员会是指由总理任命设立的临时机构,由以下成员组成:副总理担任主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相关组织的副部长或副负责人担任副主席;以及其他任命成员。反洗钱情报办公室担任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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