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拿吉省教育机构毒品预防与整治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ະກັດກັ້ນ ແລະ ການແກ້ໄຂບັນຫາຢາເສບຕິດໃນສະຖານການສຶກສາທົ່ວແຂວງ ສະຫວັນນະເຂດ

Agreement on Drug Prevention and Remediation i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in Savannakhet Province

简介

该协议调整老挝沙湾拿吉省教育机构内毒品预防与整治活动,核心是通过教育宣传、法律普及和多方参与,明确毒品定义及分类,规范学生、教师等群体的责任,以实现教育机构无毒目标。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预防和解决教育机构中的毒品问题
预防和解决教育机构中的毒品问题是通过教育、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培养意识,使学生、大学生、教师和教育工作人员认识、理解并采取措施应对涉及毒品的人员。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毒品 指来自致瘾植物或化学合成的对神经系统有刺激或抑制作用的精神活性物质,吸食后会对健康和精神产生严重影响,并会逐渐产生依赖。

2. 违禁毒品 指法律禁止种植、生产、加工、买卖、分销、持有、进口、出口、运输、过境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使用或吸食的毒品。

3. 毒品预防 指通过各种方法防止毒品存在于教育机构。

4. 学生 指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初级职业教育和中级职业教育中学习的人。

5. 大学生 指在高等教育、本科、硕士和博士层次学习的人。

6. 教师 指履行教学、传授知识、教育、研究、促进和以多种形式帮助学习者职责的人。

7. 教育工作者 指在教育机构中履行管理、行政、监督、指导、协助和便利教学职责的人。

8. 个人 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社会中生活、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人。

9. 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组织,拥有名称、办公地点、自有财产,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0. 家庭 指社会的基本单元,由丈夫、妻子、子女或其他有相互关系的家庭成员组成,共同生活并有合法户籍。

11. 社会 指共同生活、人与人之间、群体、社区或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

12. 村级和乡级教育发展委员会 指由乡、村行政委员会协调的非常设组织。

13. 教育机构 指进行教学、研究、培训、实践活动的场所,包括校内和校外、公立和私立,包括:中心、学校、学院、研究所。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国家政策
国家注重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教育工作,使学生、大学生、教师、教育工作者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和毒害。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个人、家庭及各部门组织参与预防和解决毒品问题。提供预算、车辆和物资进入上述工作,以使教育机构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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