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资本出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ະກອບທຶນຈົດທະບຽນວິສາຫະກິດ
Agreement on Capital Contribution for Enterprise Registered Capital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企业注册资本出资行为,核心要求出资必须真实、不得以企业名义借款,并规定货币与实物出资的期限及具体程序。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注册资本出资
注册资本出资是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公司的股东以货币和实物形式,在企业注册后将其投入企业资本,该资本必须真实且按照企业法规定足额缴纳。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及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以该企业名义借款来作为注册资本出资。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货币形式的注册资本是指企业主、股东和股东的资金;
2. 实物形式的注册资本是指属于企业主、股东和股东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
3. 未缴纳注册资本是指企业主、股东或股东未按照其持股比例缴纳出资、未缴股款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后注册企业。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注册的企业,包括个人、法人及组织,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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