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ມູນນິທິ
Foundation Order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基金会的设立与运作,核心内容为定义非营利基金会,规定设立条件、资金要求及活动原则。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基金会
基金会是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专项资金和财产的社会组织,旨在为文化、教育、环境、公共卫生、体育、科学、慈善、人道主义及其他方面的公共利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非营利”是指基金会活动所得的资金、资产、收入,在扣除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不进行分配,不用于个人利益,而是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目的使用;
2. “资金”是指金钱和资产;
3. “基金会资产”是指土地、建筑物、车辆、办公设备以及其他通过购买、出资、捐赠、援助从个人、法人或国内外组织获得或由国家移交的财产;
4. “资金捐赠”是指个人、法人、组织依法依规向基金会作出的牺牲、资金转移;
5. “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系统内的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
6. “筹资”是指举办论坛、会议、活动或其他活动,以使个人、法人、组织向基金会捐赠、资助资金;
7. “基金会登记证”是指由党中央组织委员会颁发的证明、认可基金会法人地位和活动的文件。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国家关于基金会工作的政策
国家鼓励个人、法人和组织设立基金会并有效、高效地运作,且符合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国家促进基金会与国际组织合作,依法、法规和基金会规章,从国内外个人、法人和组织筹集和接受合法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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