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ສະມາຄົມ
Association Order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协会的设立与运作,核心内容为定义非营利、自愿等概念,明确协会类型、活动原则及国家鼓励政策。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协会
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由会员自愿共同设立,定期开展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相互帮助,保护协会、协会会员或社区的合法权益。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非营利”指协会活动所得的资金、资产、收入,在扣除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不进行分配,不用于个人利益,而是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目的使用;
2. “社区”指居住在特定区域内的公民,具有相似特点,相互联系,相互依赖;
3. “协会资产”指土地、建筑物、车辆、办公设备以及其他通过购买、出资、捐赠、个人、法人或国内外组织的援助或国家移交而获得的财产;
4. “自愿”指根据个人意愿和愿望参与任何社会组织,不受任何强迫;
5. “资金”指金钱和资产;
6. “资金捐赠”指个人、法人或组织依法依规向协会牺牲、转移资金;
7. “资金筹集”指通过举办论坛、会议、活动或其他活动,使个人、法人和组织向协会捐赠、支持资金;
8. “国际组织”指联合国网络内的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
9. “协会登记证”指由党中央组织部颁发的证明文件,确认协会的法人地位和活动。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国家关于协会工作的政策
国家鼓励个人、法人和组织设立协会并有效、高效地运作,且符合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国家促进协会与国际组织在筹集和接受来自国内外个人、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捐赠方面进行合作,该捐赠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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