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ສະພາແຫ່ງຊາດ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the National Assembly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国会的设立、组成、职权及运作规则,旨在明确国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与职能。本法适用于国会及其相关机构,涵盖国会的组织架构、议事程序及决策机制,并界定关键术语的含义,以保障国会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及代表人民意志的职责。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国会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保障其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和义务富有效率和成效,旨在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切实参与建设人民的、由人民管理的、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法治国家。
第2条
第2条(修订)国会
国会是老挝各族人民权利和利益的代表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立法机关,具有审议、通过宪法和法律,决定国家重大基本问题,监督各国家机关尊重和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职责。
第3条
第3条(修订)词语释义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代表机关,是指受人民授予权力的机关;
2. 立法,是指制定法律;
3. 监督,是指收集情况、资料并评价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4. 批准(缔约),是指由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签署加入为缔约方的条约;
5. 国家重大基本问题,是指政治与行政、经济社会、组织与人事方面的问题;
6. 老挝公民,是指持有老挝国籍、在个人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之间具有政治和法律上密切关联的人;
7. 信任评议,是指国会代表以打分(数字记分)的方式对国会选举和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履职成效进行评价并予以分类;
8. 不信任表决,是指国会代表通过国会会议对国会选举和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表示不赞成或不信任的表决;
9. 公正,是指依法正确、合理;
10. 法治,是指正确而严格地尊重和执行法律;
11. 宣誓,是指在国会面前宣誓将以纯洁忠诚之心履行职务、忠于职守,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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