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管理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ວັງສະຫງວນ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of Protected Area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保护区的建立、管理与使用,核心内容为明确保护区类型、管理原则及设立程序,并强调社区参与和可持续发展。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保护区管理
保护区管理是指规划、组织实施监测、检查和评估保护水生动物栖息地、产卵场、繁殖地以及保护区内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过程,并让相关水域地区的社区参与。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保护区 指在河流、水库、蓄水池中常年有水的某一水域,作为水生动物安全栖息和繁殖的场所;

2. 生态系统 指自然存在的生物与非生物之间的关系;

3. 生物多样性 指某一自然区域内生态系统、物种和品种的多样性,如植物、动物、昆虫和微生物;

4. 水生动物栖息地 指自然或人工形成的水域,是水生动物生活和繁殖的场所。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关于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原则
保护区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与水生动物和渔业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战略、发展计划和法规;
2.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3. 确保国家、私营部门和各族人民群众参与保护区管理;
4. 与保护、保护性旅游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培养相结合;
5. 执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缔约方的相关公约和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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