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ກວດກາແຮງງານ

Labor Inspection Order

简介

该法规调整劳动监察活动,核心是规定监察原则、内容及适用范围,以监督劳动条件、安全健康、社保、技能开发和职业介绍等法律执行。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劳动监察员的活动,旨在跟踪检查、收集信息和证据,以监督劳动条件、劳动安全与健康、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介绍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劳动单位 指依法正确设立的所有经济社会部门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单位;
2. 工作场所 指劳动者履行职责或工作的地方,隶属于劳动单位,可能有多处工作场所;
3. 劳动检查清单 指用于在劳动单位或工作场所进行劳动检查的清单,由劳动和社会福利部规定。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劳动监察原则
劳动监察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法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的公约及相关国际条约;
2.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 确保准确、透明、公正和可核查;
4. 确保不给被监察对象的工作活动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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