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ກອງທຶນປະກັນສັງຄົມ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of Social Insurance Funds
简介
该法规调整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核心内容涵盖基金收支、投资、预算监督及政府与雇主的缴款程序。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指对收入来源、社会保险补助支出计划、日常行政管理和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同时依法依规进行资金积累和投资,以使基金具有财务实力和可持续性。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1. 基金 是指社会保险基金;
2. 机构 是指国家社会保险机构;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本法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3. 各级国家社会保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保险机构、省(首都)社会保险办公室以及县(市、镇)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主管部长是指劳动和社会福利部部长;
授权人是指国家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人;
缴款是指政府、雇主、被保险人每月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资金;
7. 资金积累是指将国家社会保险机构各项收入使用后的剩余资金存放在国库或银行,以长期支持社会保险福利的支付;
8. 预算盈余是指总收入数字大于总支出数字的预算;
9. 政府补助是指政府拨给国家社会保险机构的预算,用于向因战斗和战斗服务致残的目标群体、复员养老金领取者以及养老金领取者的子女支付各种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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