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社会保险法实施指南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ະກັນສັງຄົມ
(Revised)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Social Insurance Law
简介
该指南细化了社会保险法中生育津贴、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及养老金等条款的计算与领取条件,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权益与操作规则。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劳动和社会福利部 编号 /ຮສສ
万象,日期 ງ າ / 01 /23
指导意见(修订版)
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修订版),第54/ສພຊ号,2018年3月27日;
根据关于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的组织和运作的法令,第602/ນຍ号,2021年10月14日;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机构的提议书,第0073/ອປຊ号,2023年1月10日。
部长发布指导意见:
目的
本指导意见旨在细化和指导《社会保障法(修订版)》(第54/国会号,2018年6月27日)某些条款内容的组织实施,使其明确清晰,并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执行该法的依据。
. 进一步解释某些条款的内容和规定
1. 第24条和第47条 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新指导)
- 若夫妻双方均为参保人,且在妻子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妻子死亡,则生育津贴终止。丈夫不产生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若在领取生育津贴前死亡,则抚恤金按丈夫的权利领取;
- 若女性参保人已领取津贴一段时间后子女死亡,则其将领取
如果孩子死亡,母亲仍将继续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 如果被保险人的妻子在丈夫死亡前已怀孕或在其死亡后分娩,且妻子本人不是被保险人,她将有权根据丈夫的权益领取生育津贴。
2. 第25条和第49条 生育津贴的计算(修订)
- 按月计算生育津贴,对于领取津贴期限为105天的人,应分三次支付,并将保险期限计为三个月;对于生育双胞胎且领取津贴期限为120天的人,应分四次支付,并将保险期限计为四个月;对于延迟提交申请文件的情况,从分娩日或出院日起计算,可以补发生育津贴。
- 计算产前休假津贴,按照劳动法规定。
产后,可向国家社会保险机构提交文件申请上述津贴,将产前和产后休假期间合并计算,共计一百零五天或一百二十天(如果是双胞胎);
- 确定怀孕周期,用于分娩津贴和分娩补助,其中怀孕周期以周为单位,根据医疗证明,以四周为一个月计算。
39-
甲
3. 第XX条(新)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的领取条件(新规定)
在领取上述津贴前的二十四个月内,已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至少十二个月,适用于其他事故或普通疾病。
4. 第390条和第54条 按月计算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修订)
- 对于政府部门,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的计算应基于最后一个月工资;对于企业部门,应基于相关人员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接受病假补助前最近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最新的丧失劳动能力补助百分比;
乙 示例:甲先生最后六个月的月工资或月平均工资为2,500,000基普,且丧失劳动能力被评定为二级(70%)。
如果相关人员因工伤或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其按月计算的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为:2,500,000基普 × 70% = 1,750,000基普/月。
相关人员仍在工作且有工资的,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等于:1,750,000 + 50% < 875,000 基普/月;若相关人员退休,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等于:1,750,000 + 25% < 437,500 基普/月。
如果相关人员因其他事故或普通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其月度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等于:2,500,000 基普;70% + 80% < 1,400,000 基普/月;若相关人员仍在工作且有工资,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等于:1,400,000 + 60% < 700,000 基普/月;若相关人员退休,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等于:1,400,000 + 25% < 350,000 基普/月。
- 对于发生领取劳动能力丧失补助权利的情况,应以领取疾病补助前的投保工资作为计算依据;对于未经过领取疾病补助的人,应以丧失劳动能力前的投保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 根据本法获得按月领取劳动能力丧失补助的投保人,若非器官丧失或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必须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重新评估,分两次进行:领取补助后两年内进行第一次重新评估,之后三年内进行最后一次重新评估,如未按规定进行重新评估,
将被暂停发放劳动力补贴,直到按照规定评估正确为止。
第35条 养老金补贴比例的规定(介绍)
第1阶段,第2阶段,第3阶段,第4阶段
针对目标 针对目标 针对目标 针对目标
1954年以前 1955-1974年 1975年起 2018年起
年份 | 百分比 | 年份 | 百分比 | 年份 | 百分比 | 年份 | 百分比
20 | 养老金但 | 20 养老金 | 20年 | 25年 | 养老金 | 20年 | 25年 | 养老金
80% - | 75% - | 70% - | 60% -
100% | 90% | 85% | 75%
20 80 | 20 75 | 20 | 25 70 | 20 | 25 60
21 81 | 21 76 | 21 | 26 71 | 21 | 26 61
22 82 | 22 77 | 22 | 27 72 | 22 | 27 62
23 83 | 23 78 | 23 | 28 73 | 23 | 28 63
24 84 | 24 79 | 24 | 29 74 | 24 | 29 64
6. 第89条及第6条 领取死亡抚恤金的条件
- 在《社会保障法》(修订版)之前已领取家属抚恤金的人,若之后死亡,则有权根据《社会保障法》领取死亡抚恤金。
修订,不区分已获批准领取家属补助金的期间;
- 若被保险人系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照料人,该照料人死亡时,仅能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或照料人补助金中获得死亡补助金;
2
- 若被保险人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工作并缴纳保费,死亡时,死亡补助金按两个企业的保险工资基数相加计算,但不得超过各时期的最高保险工资基数上限;
3
- 若被保险人死亡,其配偶及子女未领取家属补助金的,死亡时不得领取死亡补助金。
7. 第40条和第68条 死亡补助金的计算
1) 死亡抚恤金的计算等于十五个月的工资或过去六个月的平均保险费,以最后一个月养老金或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为起点,根据工龄或保险期限按如下表格计算:
工龄/保险期限 | 死亡抚恤金 | 说明 |
1个月-1年 等于15个月 因工伤或职业病
8个月-1年 等于15个月 因其他事故或普通疾病
超过1年-2年 等于16个月 ...
> < 工龄/保险期限超过1年至6年的人将
3年 等于17个月 ...
- . - 每超过一年增加1个月。
6年 等于20个月
7年等于20.5个月,从第7年起,每增加一年增加0.5个月。
| 8年,等于21个月,超过的年份。
- 1 咯咯 咯咯
示例1:某人A有工龄或保险期限25年零5个月,月平均工资或保险费基数为2,500,000基普,死亡抚恤金计算如下:
计算抚恤金月数
- 第1年获得15个月;
- 第2年至第6年获得5个月(2至6>5年>1个月>5个月);
- 第7年至第25年获得9个月(7至25>19年>0.5个月>9.5个月);
- 合计:25年工龄的抚恤金月数为29.5个月,对于余下的年份(5个月)
不计入计算。
津贴计算:2,500,000基普 + 29.5个月 < 78,750,000基普。
例2:K先生有工龄或保险期1年8个月,且月薪或平均保险费后六个月等于2,500,000基普,生活津贴计算如下:
b. 计算津贴月数
- 第1年获得15个月;
- 第2年获得1个月(剩余8个月折算为1年,因此视为保险第2年);
- 因此保险期1年8个月折算为2年,津贴月数为16个月;
津贴计算:2,500,000基普 × 16个月 = 40,000,000基普。
2) 已在国有部门和私营部门领取养老金或自愿投保的参保人
应继续领取。死亡情况下,死亡抚恤金的计算按公共部门计算,企业部门则按相当于相关人员最后一个月养老金的15个月计算。
8. 第41条和第64条 家庭成员抚恤金领取条件(新规定)
- 养子女情况
如果父母双方均为参保人,在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若其中一方死亡,孤儿或养子女将领取家庭成员抚恤金直至十八岁。对于从出生时或出生后至十八岁期间残疾或精神失常,无法工作或无任何收入的子女,将终身领取家庭成员抚恤金。若父母双方均死亡,可以选择领取父亲或母亲中参保工资较高一方的权利;
- 如果被保险人的妻子在丈夫死亡前已怀孕六个月或以上,则出生的子女有权领取家属抚恤金;
- 领取家属抚恤金后,必须每两年重新审查领取条件,领取人须携带证明文件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身份确认,并提交按国家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家庭状况证明。如果未进行确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面见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将暂停发放家属抚恤金,直至在六个月内确认家庭条件,则补发;超过六个月则不再补发。
自重新确认条件之日起:如发现不符合家庭成员补助条件的,则视为终止该项补助。
乙. 第42条和第65条(修订)家庭成员补助的计算(新规定)
若国家参保人死亡,家庭成员补助的计算以其死亡当月的工资为基数;企业部门则以最近六个月的参保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退休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者死亡时,无论国家部门还是企业部门,均以死亡当月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家庭成员补助。
10. 第条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新规定)
- 被保险人如果连续缴纳或中断缴纳不超过一年,年龄满52岁(女性)和57岁(男性)以上,可以考虑领取养老金;
- 中断缴纳超过一年的情况,必须年满55岁(女性)和60岁(男性)以上,才能申请领取养老金;
- 在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工作以及自愿参保者,最后工作单位在该部门领取养老金或一次性补助,除非相关部门或该人最后隶属的单位在调往国有企业前已出台协议接收或出台协议给予。
领取养老金补助金,将批准在政府部门领取养老金补助金;
- 对于符合一次性领取补助金条件的本国参保人,必须年满60周岁,无论男女,其参保期限未达到养老金补助条件,但必须有十二个月以上的参保期限,若已领取上述补助金,则视为参保期限结束;
- 对于符合一次性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外国参保人,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已返回本国并有十二个月以上参保期限者。若已领取上述补助金,则视为参保期限结束。
1. 第59条 养老金补助金的计算(修订)
1) 养老金积分的计算:
养老金总分是指从全部缴费中获得的养老金分数加上从暂停缴费期间获得的养老金分数再加上政策养老金分数,每种养老金分数的计算如下:
- 从缴费中获得的养老金分数是相关人员在每年的平均保险费除以同一时期所有参保人的平均保险费;
例如:S女士的年平均保险费为3,000,000基普,所有参保人的平均保险费为2,350,000基普,则该年的养老金分数为:
< 3,000,000基普 : 2,350,000基普 > 1,277分/年。
- 在领取疾病津贴或产假津贴期间暂停缴费的养老金分数
是退休积分,来自过去二十四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在领取津贴前,以三十天乘以休假天数计算津贴;
例如:S女士在二十四个月内有退休积分2.554,病假四十五天
计算为:[(2.554 ÷ 24) ÷ 30] × 45 = 0.160 积分。
- 政策性退休积分是指为开始参加社会保险时年龄超过三十岁的人计算的积分,按超过的年限乘以0.8积分计算,该政策性退休积分计算不超过12积分。对于以前曾是公务员,年满三十岁后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不享受此政策性退休积分。
示例:S女士在开始参保时年龄为40岁,养老金政策评分计算如下:(40年-30年)×0.8分=8分。
2) 平均预估参保工资
参保人当年的平均参保工资,是将该参保人各月的参保工资相加后除以十二;对于同时向多个企业单位缴纳综合工资的,应将各来源的综合工资相加,但最高不得超过各时期的参保工资上限,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所有参保人的平均预估参保工资,是过去六个月末至六个月初期间的平均参保工资总额,加上通货膨胀率,与十二个月期间相比较。
在此之前的月份,对于有调整最高保险工资基数的年份,或者平均保险工资的通货膨胀率较之前期间大幅下降或上升的年份,将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使其接近该期间的实际平均工资,以免对参保人和基金造成影响。
8) 养老金计算:
将参保人的总养老金积分乘以所有参保人的平均保险工资估算值,再乘以指数2%。
示例:S女士有20年工龄,如果她每年的养老金积分为1.277分,则其总缴费养老金积分为:1277 + 20年 < 25,540分,总养老金积分为:25.540 + 0.160 + 8 > 33,700分;
养老金等于:33,700 分 + 2,350,000 基普 + 2% > 1,583,900 基普/月。
4) 养老金补贴上限的确定
- 如果养老金补贴低于企业部门最低工资,则以实际计算的养老金补贴为基础支付给相关人员,不得与最高养老金上限(最近24个月平均参保工资的75%)进行比较:
- 如果计算的养老金高于企业部门最低工资,但75%的上限(最近24个月平均参保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则以最低工资为支付依据;
- 如果养老金补贴高于企业部门最低工资,则最高不得超过
七十五个百分点(75%)的参保人最近24个月的平均工资,在申请养老金之前;
- 上述比较仅在初次批准时进行,或者每年调整养老金时不再重新比较。
仅此而已,对于
12. 第66条(修订)领取失业补助的条件(介绍)
# 领取失业补助的条件如下:
已向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分摊金十二个月以上,且在离职前二十四个月内;对于之前已领取过失业补助的人,必须再累计缴纳分摊金十二个月以上,才能再次领取失业补助;
2) 因用人单位破产、停止经营或发展援助项目永久终止而失业;
3) 因灾害影响导致暂时停工而失业;
4) 因金融危机需要裁员或动员离职而失业,需有相关部门证明;
5) 身体健康并能重返劳动力市场;
6) 失业三十天以上,需有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就业司、省劳动和社会福利厅、首都的证明;
- 离职的被保险人必须在离职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失业登记,才能按照条件申请失业救济金,登记之后。
必须满三十天以上,才能从相关部门获得失业证明;
- 对于已领取过失业补助金但在三十天内仍未能找到工作的被保险人,申请下一次失业补助金时,必须每月连续获得相关部门的失业证明,且提交文件不得超过45天,从上次领取失业补助金之日起计算,若超过该期限,则视为失业补助金领取终止。
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如下:
1) 季节性工作或按产品计件工作;
2) 违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3) 因各种原因自愿辞职;
4) 私立学校教师的假期期间;
4) 处于领取社会保险补助期间的人员以及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劳动合同终止(雇主与雇员之间)。
申请失业补助所需文件
1) 正确出具的相关劳动单位的离职证明;
2) 劳动合同;
3) 有雇主签字确认的集体解雇通知(副本);
如果因调动解雇,必须有雇主的协议、决议、通知或报告,或相关上级劳动单位的证明文件作为补充;
4) 有雇主签字确认的个人解雇证明(原件);
5) 失业补助申请表中列明的其他文件。
13. 第75条 共同缴费(修订)
1) 同时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缴纳共同缴费的参保人,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继续在公共部门缴纳共同缴费,并停止在私营部门缴纳共同缴费。对于已经缴纳的共同缴费,将保留在社会保险基金中,直至达到退休年龄或死亡,届时才返还该共同缴费,但健康治疗补助基金除外;
- 对于因私营企业工资支付系统而无法停止缴纳共同缴费的人员,应继续缴纳共同缴费,累积至领取养老金或死亡时,届时才返还该共同缴费,但健康治疗补助基金除外;
2)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其工资在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至最高社会保险工资基数之间的,以实际领取的工资作为计算统筹金的基数;如果劳动者的工资因未满勤(如新入职、离职、生病、生育)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仍可以此作为计算统筹金的基数,但不得低于政府各时期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25%,如果低于,则不计入保险期限,也不得计入各类补贴的计算,统筹金将累积用于计算养老金积分;如果某个用人单位拖欠统筹金超过六个月,所有参保人
如果该劳动者将被暂停享受各类社会保险补助的权利,暂时中止,直到补缴所有拖欠月份的缴款后,才根据各项补助规定的条件恢复权利。
自愿参保者的缴款
- 社会保险缴款必须每月定期缴纳,最迟不得晚于次月15日;
- 缴款可以提前缴纳,但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缴款可存入国家社会保险机构的存款账户,或在各级社会保险办公室缴纳,若以现金缴纳,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基普;
- 缴款可延迟不超过三个月,若超过上述期限,系统将暂停享受补助的权利。
各种补贴暂时保留,直到拖欠月份的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才产生享受各种补贴的权利,按规定执行;
- 自愿参保者,若同时缴纳综合保险金,且该人有权享受补贴
因伤残、退休补贴,将退还之前缴纳的综合保险金给该人,但
用于健康治疗补贴基金的综合保险金除外;若该人有意继续自愿参保,
则必须停止领取上述补贴,并提交书面申请;
- 自愿参保者,若享受生育补贴,则暂停缴纳综合保险金三个月,
若为双胞胎,则暂停缴纳综合保险金四个月,对于享受疾病补贴者,若有
经医生证明的病假天数超过15天以上的,可以暂停该月的缴款:
- 自愿投保人如有按合同欠缴款项,必须补足欠缴月份的缴款,但补缴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将不计入在补缴之前发生的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 自愿投保人在申请养老金时,如有欠缴款项,必须缴清后方可进行核算和支付;
- 仍在履行合同的自愿投保人,如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可以立即申请领取养老金,无需等待合同期满,但如有意继续缴款至满龄。
合同或继续多个合同也可以;
- 自愿参保人正在履行合同,但女性年龄满52岁,男性年龄满57岁,有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如果打算申请提前退休,必须先履行合同至结束,才能符合申请提前退休的条件;
- 自愿参保人已预缴综合费,如果发生享受疾病津贴或生育津贴的权利,该综合费将顺延至享受完该津贴后的下一个月,如果发生享受死亡抚恤金的权利,已预缴的综合费将退还,但用于健康保险基金的综合费除外,尚未作为综合费收取的预缴部分将全额退还9%。
14. 第90条 社会保险登记(修订)
是指确认加入社会保险体系的成员资格,包括依法强制参保目标和自愿参保目标如下:
依法强制参保的目标群体和条件包括:
- 党、国家、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机构;
- 公务员、军官、警察、退休人员、伤残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和私营的,在所有领域经营业务,如: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 在任何用人单位工作并有工资或报酬的劳动者;
- 在老挝大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工作的老挝籍员工;
- 进入某一劳动单位工作、有工资或报酬并持有有效工作许可证的外籍劳工;
发现无有效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错误登记和缴纳社保金,以及正在从国家社保机构领取长期补助的人员,已向社保基金缴纳社保金的,国家社保机构将考虑暂停其参保资格并退还社保金,但用于医疗补助基金的社保金除外。
2) 自愿参保的目标群体和条件
自愿保险的一般条件
- 自愿保险人必须填写表格并与国家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相关承诺协议,按照其居住或工作地点的管理划分进行;
- 在异地签订自愿保险协议,只有在获得国家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人任命后方可执行;
- 申请加入自愿保险系统的人,如果居住、生活或工作在哪个省,就在该省签订协议;如果任何人的户口或身份证不在其居住地,则必须提供额外证明文件,如:居住证明或租房合同;
- 对于僧侣、沙弥、修士、修女和外国人,不属于自愿保险的目标人群;
- 在加入社会保险之前发生的伤残、残疾,不视为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伤残补助权利的条件;
- 每次自愿保险合同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自愿保险人获得长期补助、死亡或重新成为劳动力系统中的保险人。
- 曾为社会保险成员的自愿保险人
- 离开劳动力系统和自愿保险系统且年龄超过60岁的保险人,可以继续参加自愿保险系统,但累计缴费中断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自当前月份起算;
- 曾为社会保险成员且尚未重新就业或在单位工作
尚未成为社会保险会员或未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任何长期补助的劳动者,若发生停止缴纳互助金或停止领取社会保险补助超过三个月的情况,则不能补缴,应从当前月份起缴纳;
- 合同到期且合同间隔超过三个月的自愿参保者,无权补缴互助金,应从当前月份起签订新合同;对于拖欠互助金者,必须先结清旧合同,然后才能从当前所在月份起签订新合同;
- 每次签订合同,当事人必须亲自前来,除非是续签合同且保险金额等级没有变化,则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续签合同:若投保人
自愿暂时在国外居住,合同期满后,有意申请续签合同,等待相关人员自行办理续签手续,因此允许续签合同;
合同暂停
- 曾投保者,若暂停缴纳保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当前月份起算,可从暂停缴纳保费月份起重新开始合同;若暂停缴纳保费期限超过三个月,自当前月份起算,则从当前月份开始合同;
- 自愿继续缴费或续签合同者,可选择或变更保险金额等级,但不得降低或提高原选定保险金额等级的百分之五十(50%),且不得低于该自愿保险部分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等级。
10
- 对于从之前有缴纳综合工资的用工单位离职的人员,选择保险金档次时,应以在用工单位最后六个月的月平均保险金缴纳额作为确定保险金基数的依据,相关人员可以选择等于平均工资的保险金档次,或者选择低于平均工资的保险金档次,但不得低于规定的自愿参保部分的最低保险金档次。
- 自愿参保人
- 个体工商户、自雇人员,涉及农业、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年龄在14至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劳动
已自行签订合同,并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缴纳保费:
自愿参保人可选择最高不超过最高保险金额百分之六十(60%)的保险金额,该最高保险金额由各时期规定:
(
- 一般人员,不具有劳动者身份;
- 自愿签订保险合同不足六个月,若当事人因在签订自愿保险合同前已接受跟踪治疗的疾病死亡,且当事人故意隐瞒信息,则合同视为无效,且不获得社会保险补助,已缴纳的保费不予退还。
15. 第92条 提交文件登记及发放社会保险卡
已提交完整社会保险登记文件的用人单位,国家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审议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对于劳动者,必须在三十日内登记并发放社会保险卡。
自愿参保者填写表格并签订合同后,应立即登记并发放社会保险卡。
16. 第A3条 保险期限的累计(修订)
1) 各类补助的保险期限,仅计算已向社会保险基金缴款的月份;对于死亡补助,若已按该补助条件缴足款项,则将该短期补助领取期限累加给相关人员;
2) 保险期限的确定,用于审议任何一类社会保险补助的条件,如果保险期限符合相关各类补助的保险条件,若将全部年份合并计算后仍有剩余七个月以上的,则计为一年;
8) 保险期限的计算,以事件发生之日为基准,规定当月15日及以后发生的,计为该补助权利发生的保险期限,若事件发生在当月15日之前,则不计为该月的保险期限;
4) 通过缴纳综合资金确定保险期限,只有当相关人员缴纳的综合资金不低于政府各时期公布的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时,才能计为保险月份;
5) 参保人向社保基金缴纳保费后,若更换工作单位或暂停缴纳保费,可凭社保卡或个人身份信息,按照全国社保机构规定的格式,将之前的参保记录进行核对,以便继续缴纳保费,与之前的参保期限合并计算为总参保期限;
6) 参保人在多个地点缴纳保费,或从国家机关调入劳动单位,或从劳动单位、自愿参保者调入国家机关,且已累计保费、工龄或参保年限,且此前未领取一次性补助的,应将工龄或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人只能根据国家或企业部门领取社会保障补助,但应将服务年限或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具体如下:
- 符合国家部门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如果曾在企业部门有参保期限,则养老金的计算应将企业部门已缴纳的参保期限作为服务年限增加,纳入国家部门养老金制度的计算;
- 符合企业部门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以及自愿参保者,如果曾在国家部门有服务年限,则养老金的计算应将国家部门的服务年限折算为养老金积分增加给相关人员,相当于每年0.8分,按照政策积分制度,不设定最高积分;
7) 确定从领取疾病津贴和生育津贴的保险期限,在一个月内必须至少有十五天的领取津贴天数,才能算作该参保人的保险月份;如果不足十五天,则必须在该月有补充缴费才能算作保险期限;
8) 在合并工作年限或保险年限后,是否产生领取津贴的权利,应依据各类津贴的保险期限规定,但津贴的计算仅按参保人最后隶属的制度进行;
9) 对于已在两个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不得变更;而对于在实施社会保险法后申请在两个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将获得
考虑给予退休补助,仅根据被保险人最后隶属的部门;
10) 被保险人符合条件但继续工作并缴纳该款项的,应增加退休补助,按工龄和超过年限,每一年获得百分之一(1%),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退休补助最高比例。
17. 第95条 社会保险补助的审议(修订)
各类社会保险补助的审议,基本上按照法律和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助条件进行审议,某些类型的补助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或法规;
1) 对于怀孕六个月以上的被保险人,如果分娩、流产或死胎,若无
领取生育津贴或生育补助金的条件,因合并支付不符合条件,则考虑向相关人员支付病假补助金,按照医生确认的实际休假天数,但最高不超过三十天;如果健康状况仍未好转,需经医学检查和确认,以继续领取病假补助金;
2) 领取病假补助金的最高期限,按月份、日历年度确定;如果病假在十五天以上,当月内须有雇主出具暂停支付工资的临时证明;
3) 社会保险将根据医疗证明文件上注明的实际休假天数计算和支付病假补助金;如果病假不连续且有多份病假证明,
在三十天范围内,可以继续领取该补助,但如果间隔超过三十天,必须重新填写申请表以申请病假补助;
4) 用于申请病假补助的医疗证明,必须是来自公立或私立医院的证明,诊所除外;外文证明必须翻译成老挝语,并由雇主或翻译公司签字认证;
5) 正在从社会保险领取任何补助的人,如果在领取其他补助期间死亡,且该补助的领取天数达到三十天或以上,将追回款项,从死亡补助金中扣除重叠的月份数;
乙.
6) 发现失业补助金与有工作的月份或已支付补偿金的月份重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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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按照相应月数领取失业津贴,并视为失业津贴领取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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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因永久性丧失外部器官而领取伤病津贴的参保人,在治疗结束且经医学证明后,可按规定进行伤残分类和等级评定,无需等待每个阶段的伤病津贴领取完毕;
8) 因工伤或职业病、其他事故或普通疾病领取伤病津贴的参保人,在领取满前六个月后,如经医学证明无法恢复至正常状态,可进行伤残分类和等级评定。
劳动者按规定无需等待领取疾病津贴,在最后三个月期间内;
9) 从未领取过疾病津贴的参保人,如果获得明确的医疗证明,确认永久性且不可恢复的器官丧失,可以接受评估、分类和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以便按规定申请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10) 对于同时在多个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其社会保险津贴的审议按如下执行:
- 疾病津贴、生育津贴、死亡津贴、一次性津贴、丧失劳动能力津贴和家属津贴的计算,应将来自不同来源的缴费工资合并计算。
但最高不得超过各时期的保险金上限,作为计算上述补助金的依据;
- 长期补助的审议,如养老金补助,应根据各来源的综合计算来累计积分给相关人员。养老金补助上限的比较,应将各来源的资金相加,但最高不得超过各时期的保险金上限;
- 工伤或职业病补助、因病休假治疗、康复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其计算应仅依据相关人员发生事故时的工资基数;
11 审议申请国家养老金人员的年龄条件,应按规定执行
相关各阶段,对于政府部门申请家庭成员补助,以事件发生的年份为准;对于企业部门,以相关人员出生月份、年份与申请相关补助的月份、年份或事件发生年份进行比较;
12) 政府部门参保人员在国内或国外学习,或被派往国外常驻,当发生任何补助时,以学习或出国常驻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13) 自愿参保人员签订合同后存在欠缴情况,当申请任何补助时,如发现累计缴费未达到权利发生月份,必须先补缴至该权利发生月份,才能进行计算和支付。
14) 自愿参保人若发生领取家属抚恤金的权利,可以继续作为自愿参保人,对于各类社会保险补助,应根据参保人的保险产生权利,不得重复领取;
15) 养老补助金的审议和批准,对于国家部门、国家机关组织,由参保人所属单位出具接受养老补助金的决定,内容应与内政部门的通知、公务员履历、停薪证明、工资计算表、户口簿、身份证、经内政部门认证的公务员信息一致。若接受养老补助金的决定及相关证明材料不一致,则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更正后方可申请该补助金;
对于企业和自愿参保者,由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审议并批准发布决定。至于养老金计算,则委托国家社会保险机构或省级社会保险办公室负责执行:
16) 对于领取养老金和丧失劳动能力者,若在国外居住满两年,必须进行信息核查,必要时需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该国领事馆或大使馆出具生存证明,若无证明,将暂停支付养老金,暂停期限自通知相关家属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该期间内若有证明
维持生活,将补发津贴给相关人员,如果确认超过十二个月,从通知家属之日起,暂停发放津贴的月份不予补发,从确认月份起开始发放;
- 根据第17条,如果参保人一直有较高的参保工资,但最后一个月低于正常水平,该月是因参保人生病、生育或事件发生,则取最后一个月之前的月份计算;但如果最后一个月是符合享受权利条件的月份,则将其纳入计算;
如果计算某种津贴的参保工资期间,有月份是
省、首都社会保险办公室有权收回多付或错误支付的款项,全额返还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如认为有合理理由,须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提起刑事诉讼;
- 因死亡抚恤金申请延迟而导致向已故参保人超额支付任何类型的社会保险金的情况,有权以返还或从该参保人的死亡抚恤金中扣除的方式收回已超额支付的款项;
实施
委托国家社会保险机构、省、首都社会保险办公室、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实施;
(二)各部委、部级机关、地方政府、用人单位、个人、法人应知悉并配合执行《社会保障法》(修订版)及本指导意见;
(八)国家社会保障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组织学习、宣传、指导并监督《社会保障法》(修订版)及本指导意见的全面实施;
(四)本指导意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2019年4月28日第1206/ຮສສ号指导意见。凡与《社会保障法》相关的法规与本指导意见相抵触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