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波里坎赛省河岸土地保留区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ເຂດສະຫງວນທີ່ດິນບໍລິເວນແຄມນ້ຳ ແຂວງບໍລິຄຳໄຊ
Agreement on the Riverbank Land Reserve Zone in Bolikhamxay Province
简介
该协议调整波里坎赛省河岸土地保护区的划定、分类与管理,核心是保护河岸生态、防止侵占,并鼓励可持续利用。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河岸土地保护区
河岸土地保护区是指沿河岸保留的土地区域,以保护河岸、天然池塘等,从岸边向内陆方向划定的保留区域。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法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保护区 指为保护、科学研究和开发而划定的区域;
2. 水边土地 指围绕水源的土地,例如沿河、溪、塘、沟等自然形成的土地以及人工水库周围的土地;
3. 河边土地 指沿湄公河、湄公河支流及其他非湄公河支流的河流的土地;
4. 岸坡 指湄公河支流及其他非湄公河支流的河流的岸坡顶部;
5. 沼泽边界 指常年或季节性积水的自然或人工形成的洼地边缘的土地;
6. 湄公河主要支流 指芒河、岩河、占河、卡丁河;
7. 湄公河次要支流 指卡河、洛河、京河、卡丹河、萨河、通河、永河、帕河、门河、乍河、亨河;
8. 池塘边土地 指常年或季节性积水的自然或人工形成的池塘边缘的土地;
9. 可持续农业生产 指利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同时保护和维护,能够长期持续利用;
10. 防治侵蚀 指预防和阻止河流及沿岸地区发生侵蚀;
11. 生态系统 指生物与非生物之间相互关联的正负关系,自然存在;
12. 侵占土地 指侵犯国家、个人、法人或组织的土地使用权以谋取私利;
13. 个人土地使用权 指持有合法土地证的老挝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14. 碳信用 指碳的买卖,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可出售作为碳信用。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国家政策
省级行政机关鼓励、促进个人、法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国有和私营部门,参与保护、开发、防止侵占造成的损害、恢复河岸土地、用于环境友好型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旅游,以便为按照绿色和可持续方向保护环境和水资源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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