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及省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ເລືອກຕັ້ງສະມາຊິກສະພາແຫ່ງຊາດ ແລະ ສະພາປະຊາຊົນຂັ້ນແຂວງ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the Election of Members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 and Provincial People's Councils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国会代表及省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事宜,旨在明确选举目的、程序及相关术语定义。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会及省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活动,确保选举过程规范有序,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维护国家政治制度的稳定与民主原则。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选举国会代表及省人民议会代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老挝公民在选举中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依法进行,并保障选举产生标准齐全的议会代表,旨在改进、健全国会及省人民议会,使其稳固、坚强,成为真正代表老挝各族人民权力和利益的机构。
第2条
第2条(修订)国会代表及省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
国会代表及省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是老挝公民行使政治职责和民主权利的过程,以选举标准齐全的人士进入国会及省人民议会,作为老挝各族人民最高权力的代表。
第3条
第3条(修订)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术语含义如下:
1. 老挝公民,指具有老挝国籍、在个人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之间具有政治和法律密切关联的人;
2. 被法院判处剥夺自由刑罚者,指被法院判定为犯罪人并正在服刑者;
3. 不可信任的选票,指无法明确核实的选票,例如污损票、撕破票、超过该投票站有权投票人数的选票;
4. 议会代表,指国会代表及省人民议会代表;
5. 议会,指国会及省人民议会;
6. 省人民议会,指首都、省的人民议会;
7. 选区,指候选人前往登记参选国会代表及省人民议会代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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