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俄河下游流域水源防护林管理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ປ່າປ້ອງກັນແຫຼ່ງນ້ຳ ເຂດອ່າງຮັບນ້ຳຍ້ວງຕອນໃຕ້

Agreement on the Management of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Forests in the Lower Nam Ngum River Basin

简介

该协议调整南俄河下游流域水源防护林的管理活动,核心内容包括划定保护区范围、明确术语定义、规定管理原则及各方参与责任。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南部央永流域水源保护区标志管理
南部央永流域水源保护区标志管理是指确定原则、方法和措施,以组织实施南部央永流域水源保护区标志管理。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1. 水源 指水长期或临时聚集、栖息、停留或流动的地方;水源来自自然或人为形成,存在于地表、地下和空气中;
2. 流域 指从水源到河口的所有森林和土地面积,从分水岭开始,雨水汇集形成水源系统;
3. 水源林区 指防护林中的森林和森林土地,是河流的发源地;
4. 河岸林 指沿河、溪、沟、塘、沼划定的防护林区域,具有森林生态系统的特定特征,用于防止河岸侵蚀、水土流失,减少水流和沉积物进入河流、水库,从河岸向外每侧至少50米(五十米)以上;
5. 路旁林 指为防止路旁土壤侵蚀而划定的防护林区域,包括道路保护区内的森林,从路沿向外每侧至少50米(五十米)以上;
6. 森林管理 指对森林进行的活动,如调查、规划分配、研究试验、利用森林产品、水源等按分配计划进行;
7. 森林保护 指为保护水源、防止侵蚀和土壤质量、国防战略区、自然灾害防治、环境等而进行的各种森林活动;
8. 禁止类水生和野生动物 指总理令第08/ນຍ号,2021年8月25日附件I中规定的禁止类水生和野生动物,是稀有、濒危、高价值、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及科学研究具有特殊重要性的物种,需要管理、检查、保护、养护和发展,如:云豹、赤麂、鬣羚、老挝水牛、黑水牛、马来貘、豚尾猴、穿山甲、大角羚、黑羚、野牛、岩羊、野鹿、泽鹿、爪哇野牛、白臀野牛、大斑灵猫、小斑灵猫、果子狸、懒猴、巨松鼠、眼镜王蛇、蟒蛇、亚洲鳖、纹胸鱼、黑颈鹤、绿孔雀、白鹇、原鸡、鸮、犀鸟、鲶鱼、攀鲈、鳢鱼、鲤鱼、电鳗等;
9. 管理类水生和野生动物 指总理令第08/ນຍ号,2021年8月25日附件II中规定的管理类水生和野生动物,是对经济社会、环境、各民族人民生活及科学研究具有益处的物种,需要管理、检查、控制使用,如:野猪、野兔、豪猪、麝香猫、松鼠、麂、大羚羊、穿山甲、巨松鼠、鼷鹿、懒猴、竹鼠、野鸡、鹧鸪、眼镜蛇、鲶鱼、鳙鱼、鲢鱼、青蛙、蜜蜂、胡蜂等;
10. 普通类水生和野生动物 指农林部令第2220/ກປ号,2020年11月27日附件III中规定的水生和野生动物,是能在自然中广泛繁殖的物种,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及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此类物种不在附件I和II中,可依法利用,但须确保不灭绝,且不对生态系统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如:野猪、赤麂、黄麂、豪猪、眼镜蛇、绿蛇、金环蛇、巨蜥、鹧鸪、鳄鱼、鳙鱼、鲢鱼、鲤鱼、虾、蟹、青蛙、田鸡等;
11. 村庄保护区 指在使用管理区内的森林土地,资源丰富,具有传统和宗教信仰,被划定为村庄内保留的区域;
12. 村庄利用林 指在使用管理区内的森林土地,被划定为允许村民传统利用森林和森林产品的区域;
13. 临时定居点 指迁移群体进入某一偏远农村地区定居的场所。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省级行政机关关于南俄水库水源保护林管理的政策

省级行政机关鼓励和支持个人、法人、国家机关、私营部门、国内外国际组织参与管理、保护南俄水库水源保护林,使其丰富,通过预算支持、森林开发、林地分配、稳定农业生产区、渔业活动以及改善目标村庄居民的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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