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政服务人员管理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ຜູ້ອອກແຮງງານໃນຄົວເຮືອນ
Agreement on the Management of Domestic Service Workers
简介
该协议适用于老挝境内家庭雇主与家政工人,明确家政工人定义、类型(住家与非住家)及禁止强迫劳动的核心规则。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家政工人
家政工人是指与家庭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以工资或劳动报酬作为回报,在家庭中从事工作的人员,例如:清洁、烹饪、洗衣、园艺、驾驶、看家、照看宠物,以及照看儿童、老年人、病人和残疾人。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家务工作 指清洁、烹饪、洗衣、园艺、驾驶、看家、照顾宠物,包括照顾儿童、老人、病人和残疾人,但与已在所有经济社会部门依法注册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的工作无关。
2. 家庭雇主 指房主、家庭成员或亲属,雇佣家庭劳动者为自己工作,并支付月薪或工资作为工作报酬;
3. 家庭雇主的直接强迫 指使用命令、威胁或压力,迫使家庭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家庭劳动者不同意或不愿意。
4. 家庭雇主的间接强迫 指使用诡计、计谋或任何形式,或通过他人,使家庭劳动者不知情或知情但无法拒绝。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家庭用工者、雇主、家庭成员以及家庭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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