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贷和担保管理的政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ການກູ້ຢືມ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ຳປະກັນ
Decree on the Management of Lending and Guarantees
简介
该政令调整老挝境内直接借款、转贷及担保管理,核心是规范公共债务战略制定、借款上限及担保费收取等原则与指标。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借款与担保管理
借款与担保管理是指对直接借款、转贷和借款担保的原则、规章和措施的组织实施。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命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法律意见 指司法部在政府与贷款人直接签署贷款协议后出具的法律文件;
2. 被担保人 指组织实施优先投资项目或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有明确还款资金来源的国有企业,或受委托以公私合营形式实施国家投资的国有企业或企业;
3. 借款上限 指政府根据国会批准的公共债务比率批准的每年最高借款总额;
4. 担保费 指财政部因出具担保函而收取的风险管理费。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法令的适用范围
本法令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或涉及直接借款、转贷和借款担保管理工作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无论其是国内还是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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