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市场操作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ດຳເນີນຕະຫຼາດເປີດ

Agreement on Open Market Operations

简介

该协议规范老挝央行与金融机构间买卖有价证券的公开市场操作,旨在调节货币流通量,提升货币政策有效性。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协议规定了关于公开市场操作管理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使该市场成为调整金融机构流动性的工具,以提高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公开市场操作
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与成员之间买卖有价证券的活动,以管理流通中的货币量。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成员 指经央行书面授权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的金融机构;
2. 一级市场 指央行向成员发行有价证券的市场;
3. 二级市场 指央行与成员之间买卖有价证券的市场;
4. 剩余期限 指从有价证券买卖之日起至该有价证券到期清偿日止的剩余时间;
5. 有价证券 指证明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清偿债务义务的凭证,规定了时间、利息及其他条件,包括央行债券、政府债券及央行不时确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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