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议会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ສະພາປະຊາຊົນຂັ້ນແຂວງ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Provincial People's Council Law (Revised)
简介
本法规定省级人民议会的设立、组成、职权及运作规则,旨在明确其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本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议会活动,涵盖议员的选举、任期、会议程序及决策机制,并规范其与同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关系。
条文
第1条
第1条 (修订) 目的
本法规定有关省级人民议会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保障其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和义务高效而有实效,旨在增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力量,参与建设人民的、由人民当家作主的依法治国之国家,真正为人民的利益服务。
第2条
第2条 (修订) 省级人民议会
省级人民议会是老挝各族人民权利和利益的代表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履行审议、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决定地方重大基本问题以及监督地方各国家机关对宪法、法律和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遵守与执行之职责。
第3条
第3条 (修订) 用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1. 省级人民议会,是指首都、省的人民议会;
2. 地方国家权力,是指由人民赋予地方、并委托省级人民议会代行的人民权力;
3. 地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级人民议会会议决议、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以及地方行政机关的决定;
4. 地方重大基本问题,是指政治与行政、经济社会、组织与人事方面的问题;
5. 省级人民议会代表的特权,是指法律专门赋予省级人民议会代表的特别权利,即未经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拘捕、扣押、羁押或追究刑事责任;
6. 信任评议,是指省级人民议会代表通过以数字打分的方式,对由省级人民议会选举和通过任命提名的人员履行职务之成效进行评定分类;
7. 不信任表决,是指省级人民议会代表在省级人民议会会议上,对由省级人民议会选举和通过任命提名的人员履行职务表示不支持或不信任的表决;
8. 宣誓,是指在省级人民议会面前宣誓,以纯洁忠诚之心履行职务、职责,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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