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投资企业国家管理人员考核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ະເມີນຜູ້ບໍລິຫານຝ່າຍລັດ ໃນວິສາຫະກິດລັດລົງທຶນ

Agreement on the Performance Assessment of State Managers in State-Owned Investment Enterprises

简介

该法规调整国有投资企业中国家管理者的考核与分类,核心内容为通过自我评估与委员会评估,按分数划分三类等级并关联奖金与职务调整。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国家管理者
国家管理者是指由财政部任命,负责管理国有投资企业的个人,包括董事会(主席、副主席和董事会成员)以及国有投资企业的经理委员会。国家管理者分为两类:
1. 公务员管理者是指符合财政部及相关部委全部条件的公务员;
2. 职业管理者是指非公务员但具备资格、知识、经验以及专业技术方面全部条件,被任命代表政府管理国有投资企业的个人,包括:
- 内部职业人员是指国有投资企业内部的员工;以及
- 外部职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是指通过公开选拔方式选聘的。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国家管理者的评估

国家管理者的评估是指对国有投资企业中的董事会和总经理(国家管理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旨在评估其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和角色完成任务的成效,采用各种指标,主要包括:

- 政治素质和革命道德品质方面的标准内容;
- 知识、能力和经验方面的内容;
- 工作方法方面;
- 领导能力;
- 研究、制定和指导实施年度业务计划和战略计划;
- 依法履行职责;
- 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相互合作;
- 国家管理者与国家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
- 参与国有投资企业的管理;
- 国有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分类。

国家管理者评估的对象是所有职业管理者以及作为公务员、担任二级及以上管理职务的管理者。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评估程序
1. 国家管理人员必须在国家投资企业管理司的国家投资企业管理系统中主动回答自我评估问题,自我评估期限为1个月(每年8月1日至31日);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投资企业管理司可以通知国家管理人员以填写自我评估表和委员会评估的形式进行自我评估,然后提交给国家投资企业管理司;
2. 国家投资企业管理司对国家管理人员的自我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和复核,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并根据所得分数进行分类如下:
- 75-100分:评为第1类,良好
- 50-74分:评为第2类,中等
- 01-49分:评为第3类,差
3. 国家投资企业管理司汇总并向财政部领导报告国家管理人员评估结果,同时将评估结果通知被评估的国家管理人员,于每年10月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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