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未生效】关于冻结、扣押和查封与恐怖分子或恐怖融资相关资产的政令草案
"ຮ່າງ"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ກັກ, ການຍຶດ ແລະ ການອາຍັດທຶນ ທີ່ພົວພັນກັບຜູ້ກໍ່ການຮ້າຍ ຫຼື ການສະໜອງທຶນໃຫ້ແກ່ການກໍ່ການຮ້າຍ
Draft Decree on the Freezing, Seizure, and Attachment of Assets Related to Terrorists or Terrorist Financing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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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冻结、扣押和没收与恐怖分子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资金
冻结、扣押和没收与恐怖分子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资金,是指按照《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冻结、扣押和没收资金,以预防、限制和打击与恐怖分子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活动、行为或行动,这些活动、行为或行动危害国家安全、国民经济体系,并对经济社会基础造成损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冻结、扣押和没收与恐怖分子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资金,是指冻结、扣押和没收被列入与恐怖分子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名单中的人员的资金,该名单包括国内名单和联合国“联合国组织”名单。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资助恐怖主义是指根据《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活动或行为;
2. 恐怖主义是指根据《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规定的行为;
3. 国内名单是指根据本法令第9条规定的来源,将从事或实施恐怖主义或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列入与恐怖分子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联的人员的国内名单;
4. 联合国名单是指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1988(2011)、1989(2011)、2253(2015)号决议及其后续修订或补充决议设立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委员会确定的个人、法人或组织的名单,无需再经国家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洗钱委员会)研究和批准;
5. 应予冻结、扣押和没收的资金是指根据《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与国内名单和联合国名单中确定的人员相关的资金,具体如下:
1) 属于被列入与恐怖分子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联名单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及其收益;
2) 用于或意图用于恐怖主义或资助恐怖主义的资金;
3) 提供或意图提供给恐怖主义的资金,包括来自恐怖主义行为的资金。
6. 报告义务机构是指根据修订后的《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机构;
7. 近似或相似名称是指与国内名单和联合国名单中确定的人员名称近似或相似的个人、法人或组织的名称,报告义务机构、邮政企业和其他部门已根据公安部、科技通信部和反洗钱委员会的通知采取初步冻结资金的措施;
8. 立即是指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相关制裁委员会每次批准或更新与恐怖主义和资助恐怖主义有关联的人员名单后24小时内采取行动,直至客户检查或发现时,可根据本法令规定冻结、扣押或没收资金。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国家关于冻结、扣押和没收与恐怖分子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资金的政策
国家重视并促进冻结、扣押和没收与恐怖分子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资金的工作,通过向相关机构提供预算、人员、车辆和现代化技术设备,使上述工作的开展具有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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