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进口、销售及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命令

ຄຳສັ່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ເພີ້ມທະວີຄວາມເຂັ້ມງວດໃນ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ຕິດຕາມ, ກວດກາ ການນຳເຂົ້າ, ຈຳໜ່າຍ ແລະ ນຳໃຊ້ແນວພັນພືດ, ຝຸ່ນ ແລະ ຢາປາບສັດຕູພືດ

Decree on the Manageme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he Import, Sale, and Use of Plant Seeds, Fertilizers, and Pesticides

简介

该命令针对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的进口、销售及使用,强化管理监督与检查,包括许可证审批、标签要求、违规处罚及禁止与消费品混运。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农林与环境部 第 号

万象市,2005年5月5日

命令
关于加强管理、监督、检查
进口、销售和使用
植物品种、肥料和农药的严格性

致:- 种植司司长;
- 各省、万象市农林与环境厅厅长;
- 各县、市农林与环境办公室主任。

- 依据2017年8月24日第258/ລບ号关于农药管理的法令;
- 依据2025年3月20日第05/ສພຊ号关于批准调整政府组织机构的国会决议;
- 依据种植局第3702/ກປຝ号函件,日期2025年5月27日;
- 依据办公厅第0158/ຫກ号函件,日期2025年7月11日。

过去期间,从中央到地方对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的进口、分销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已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文件检查环节,包括注册前的分析、研究和质量测试。但尽管如此,上述工作的执行仍存在走私进口、买卖未注册的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在市场和分销商店进行。
此外,还存在未经许可的在线买卖宣传,销售未注册的生产资料和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禁用农药,将肥料和农药与消费品混运,存在污染风险,对人、动物、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

为解决上述问题,使其符合法律法规,并加强管理、监督、检查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的进口、分销和使用的责任,

农林环境部部长发布命令:

1. 责成种植司、省农林环境厅、万象市农林环境局和县农林办公室
和环境保护县、市主动宣传推广《植物保护和检疫法》第13号/国会,2016年11月15日;《农药管理法令》第258号/总理,2017年8月24日;《植物品种法令》第238号/总理,2020年5月18日;《老挝肥料管理协议》第2169号/农林部,2013年10月24日以及与植物品种、肥料和农药相关的法规,使相关工作人员、官员以及各族企业家和人民深入、全面了解,以便共同严格执行:
省、万象市农林厅负责签发仅供本地使用的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的进口许可证;而用于覆盖两个以上省份销售以及为无商业目的的公司农场或项目进口的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的进口许可证,由种植司根据分级管理进行审批。同时,应开放更多公司进入本地生产、进口和销售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以增加农民、生产组、合作社和商业单位的选择,使其能够使用优质且价格合理的生产资料;
责成各省、万象市农林与环境厅加强对口岸植物检疫官员的领导和指导,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检查有关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进口的文件,如进口许可证、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的技术登记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如已过期,应暂停进口,并对违规者进行教育,同时迅速向上级组织报告。
2. 检查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的进口数量和商品名称,必须与进口许可证和发票上规定的数量一致;
3). 每次进口植物品种、肥料和农药的货物,必须按照技术原则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以进行质量检验并可追溯;

4). 进口的植物品种、肥料和农药必须贴有老挝语和外语标签。如未贴老挝语标签,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货物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三次给予书面警告、处以货物价值一倍的罚款并禁止进口植物品种、肥料和农药;

5). 出口、转口和过境植物品种、肥料和农药必须获得种植司的许可。
责成各省、万象市农林厅以及各县、市农林办公室,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主动管理、监测和检查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具体如下:
1). 国内或跨省运输或移动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不再需要额外的移动许可证,以方便商品流通,促进农业生产商品化;
2). 与运输公司和快递服务商协调,不得将农药与消费品和食品混装运输。如发现违规行为,必须做记录、教育并
立即扣押,并立即向其上级组织报告;

3). 销售的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必须是已在种植司注册的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并且必须贴有老挝语和外语标签;

4. 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的销售者必须持有农林部或省、万象市农林厅根据管理分工颁发的允许经营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业务的许可证;

5. 省、万象市农林厅指派其官员负责监督
检查不正确的销售、宣传、买卖植物种子、肥料和农药。发现第一次,做记录并进行教育;第二次,做记录并没收、销毁和处以货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三次,没收、销毁并处以货值一倍的罚款。如发现销售、使用和持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禁止使用的55种农药,例如百草枯、甲胺磷,应没收农药并处以农药价值一倍的罚款,同时吊销农业和林业经营许可证及企业登记证,依法处理。

6. 请各省、万象市农业和环境厅总结关于进口的报告,
批发和使用植物品种、肥料和农药,应定期向种植司和农林环境部报告;

7. 委托种植司负责推动、监督和检查本命令的执行情况。在执行本命令过程中遇到任何便利或困难,应按程序向种植司和农林环境部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本命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林康·当萨特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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